您所在的位置:首 页 > 财税工具 > 税收法规 > 正文
关于转发《关于下发不征收营业税的收费(基金)项目名单(第六批)的通知》的通知
颁布时间:2003-03-28 发文字号:晋财法[2003]第10号
各市(地)、县(区)财政局、地方税务局、省地税局直属征收分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发不征收营业税的收费(基金)项目名单(第六批)的通知》(财税[2003]15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
执行。
二00三年三月二十八日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发不征收营业税的收费(基金)项目名单(第六批)的通知
财税 【 2003 】 15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行政事业性收费遇(基金)营业税政策的通知》(财税字[1997]5号)的有关规定,现发布第六批不征
收营业税的收费(基金)项目名单。对列入名单的收费(基金)项目,自2003年2月1日起不征收营业税,此前已征税款不再退还,未征税款
不再补征。
对列入名单的收费(基金)项目,今后凡经财政部、国家计委发文明确调整为经营服务性收费的,从调整之日起,征收营业税。
附件:{不征收营业税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基金)项目名单(第六批)}(见附件)
二00三年二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