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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转发《关于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处理重组改制遗留资产营业税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颁布时间:2003-03-28  发文字号:晋财法[2003]第11号

各市(地)、县(区)财政局、地方税务局、省地税局直属征收分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处理重组改制遗留资产营业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3]37号)转发给你们, 请遵照执行。 二00三年三月二十八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处理重组改制遗留资产营业税问题的通知 财税 【 2003 】 37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 近来接到部分地区反映,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在处理重组改制遗留问题时,发生了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存续企业向中国石油天然 气股份有限公司收取职工安置费,以及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存续企业与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进行资产转换,导致有关不动产 所有权和无形资产使用权或所有权发生转移,要求对以上两种情况是否征收营业税予以明确。经研究,现对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和中 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处理重组改制遗留问题涉及的营业税政策通知如下: 一、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所属存续企业从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取得的职工安置费,不属于提供应税劳务取得的收入,不征收 营业税。 二、本通知附件所列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所属存续企业与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所属分、子公司之间进行资产转换(具体范围 见附件所列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相关文件)而发生的不动产所有权和无形资产使用权或所有权转移的行为,属于对中国石油天然气股 份有限公司上市前与中国石天然气集团公司未划分清楚的遗留资产的重新划定,不是一般意义的企业间转让不动产、无形资产的行为,不 征收营业税。 附件:{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所属企业间转换资产表} 二00三年二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