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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财政厅、山西省国家税务局、山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对外贸易运输集团资产评估增值有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颁布时间:2003-05-15 发文字号:晋财法[2003]第21号
各市(地)财政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省局直属征收分局:
现将《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对外贸易运输集团资产评估增值有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3]48号)转发给你们,请遵
照执行。
附件: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对外贸易运输集团资产评估增值有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二00三年五月十五日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对外贸易运输集团资产评估增值有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财税[2003]4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监察员办
事处:
为支持中国对外贸易运输集团(以下简称中国外运集团)重组改制的顺利进行,有效解决企业重组改制过渡时期出现的新问题,根据国务院
对企业重组上市的有关批示精神,现将有关税收政策明确如下:
对中国外运集团资产评估增值83,984.23万元应缴的企业所得税款不征收入库,直接转计中国外运集团的资本公积金,作为国有资本金。中
国外运集团将评估增值部分再注入到中国外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股份公司),作为股份公司的国有股权。中国外运集团投入到股份公
司的资产,股份公司可按评估后的价值计提折旧或摊销,并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请遵照执行。
二00三年三月三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