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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财政厅、山西省国家税务局、山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颁布时间:2003-06-11 发文字号:晋财法[2003]第27号
各市(地)、县(市、区)财政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3]26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
并对《山西省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安置有关税收的管理办法》(晋军转联字[2003]2号)有关内容补充通知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关于享受税收优惠新企业的界限问题——
《通知》第二条中"为安置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就业而新开办的企业",是指自国务院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小组等十三部门下发的
《关于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安置管理若干问题的意见》([2001]国转联8号,2001年8月24日)下文之后办理工商营业执照的企业。——
二、关于享受税收优惠时间的确定问题——
个体经营者或企业在工商注册、领取税务登记证到申办税收优惠证、办理免税手续期间应按照税法规定申报纳税。优惠证办理之后,在规
定的免税时间(从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3
年内)内已经缴纳的税款,可办理退税或从优惠期满后应缴纳的税款中抵缴。
三、关于享受税收优惠的审批权限
为安置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就业而新开办的企业,凡属于国税局征收管理的,领取《税收优惠证(企业)》后,报经市(地)主管国税机
关审批后享受税收优惠;凡属于地税局征收管理的,报经县(级)主管地税机关审批后享受税收优惠。
四、关于企业总人数的核定问题
企业总人数是指与用人单位签定了劳动合同,并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鉴证的,且合同期在一年以上的所有从业人员。
五、关于自主择业转业干部身份认定问题
享受本通知优惠政策的自主择业转业干部是指档案管理单位在册的自主择业转业干部。自主择业转业干部不得重复使用该身份享受本通知
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
六、关于军队转业干部从事个体经营办理优惠证的问题
《山西省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税收优惠证(个体)》的办理,除省直接收安置的自主择业转业干部由省有关部门审批办理外,其他由市
(地)有关部门审批、发证、年检。
附件: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
二OO三年六月十一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
财税[2003]2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国家税务局:
为促进军队转业干部自主择业,现将与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有关的税收政策通知如下:
一、从事个体经营的军队转业干部,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3年内免征营业税和个人所得税。—— 二、为安置自
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就业而新开办的企业,凡安置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占企业总人数60%(含60%)以上的,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
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
3年内免征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
三、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必须持有师以上部队颁发的转业证件。
四、本通知自2003年5月1日起执行。
本通知生效前,已经从事个体经营的军队转业干部和符合本通知规定条件的企业,如果已经按[2001]国转联8号文件的规定,享受了税收优
惠政策,可以继续执行到期满为止;如果没有享受上述文件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可自本通知生效之日起,3年内免征营业税、个人所得
税、企业所得税。
请遵照执行。——
二OO三年四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