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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财政厅、山西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报废汽车回收拆解企业有关增值税政策的通知》的通知

颁布时间:2003-06-09  发文字号:晋财法[2003]第28号

各市(地)、县(市、区)财政局、国家税务局: 现将《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报废汽车回收拆解企业有关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3]116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报废汽车回收拆解企业有关增值税政策的通知 二00三年六月九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报废汽车回收拆解企业有关增值税政策的通知 财税[2003]11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经研究,现将报废汽车回收拆解企业有关增值税问题通知如下: 报废汽车回收企业属于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可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废旧物资回收经营业务有关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 [2001]78号)执行。 本通知自2003年6月1日起执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报废汽车回收企业增值税政策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2]16号)同时废止。 二00三年五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