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的位置:首 页 > 财税工具 > 税收法规 > 正文

关于超限运输车辆收取路产损坏赔(补)偿费不征收营业税的通知

颁布时间:2003-02-24  发文字号:晋财法[2003]第6号

各市(地)财政局、地方税务局: 近日,有单位询问全省各级公路管理机构收取的吨公里0.2元"超限运输车辆路产损坏赔(补)偿费"是否缴纳营业税,经研究,现明确如下: 全省各级公路管理机构收取的吨公里0.2元"超限运输车辆路产损坏赔(补)偿费"是根据交通部和省政府文件精神,经省交通厅、省财政厅、 省物价局批准(晋交体字[2002]297号)收取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符合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行政事业性收费(基金)营业税政策 的通知》中不征收营业税收费的有关规定,不征收营业税。 请遵照执行。 二00三年二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