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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新产品增值税地方分成部分返还的暂行办法
颁布时间:1996-10-09 发文字号:晋财工字[1996]第63号
各地市财政局、经委、科委、国税局,省直有关厅局(总会、公司):
为了认真贯彻落实中共山西省委晋发[1996]52号《中共山西省委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搞好国有企业的若干意见》,坚定搞
好国有企业的信心和决心,增强企业技术创新能力,加大对企业技术创新投入,加快新产品开发的步伐,推动产品结构调整。根据《中共
山西省委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搞好国有企业的若干意见》第七条"企业开发的新产品自销售之日起,经税务部门审核,由地方财政按
照国家级新产品3年内、省级新产品2年内将新增增值税地方分成的25%返还给企业"的规定,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一、新产品是指民用工业产品(包括新材料、新设备)中采用新技术原理、新设计构思研制生产,或在结构、材质、工艺等某一方面比老
产品有明显改进,从而显著提高了产品性能或扩大了使用功能的产品。国家级新产品应是列入国家经贸委新产品试产计划和国家科委新产
品试制鉴定计划的新产品;省级新产品应是省内第一次研制、生产(小批量试生产),并列入省经贸委新产品年度试产计划和省科委新产
品试制计划的新产品。
具备以下条件之一的项目优先纳入省级新产品试产、试制计划:
1、获得国家或国际发明专利或奖励的新产品;
2、高技术产业的新产品;
3、附加值高的新产品;
4、增加国内市场有效供给的新产品;
5、具有出口创汇多、替代出口量大(或潜力大)的新产品;
6、大量节约能源、原材料的新产品;
7、支援农业的新产品;
8、提高交通运输能力的新产品;
9、能保护环境和使用安全的新产品。
以下项目不适合列入省级新产品试产、试制计划:
1、单纯为军工配套的产品;
2、传统手工艺品;
3、进口散件组装的产品;
4、耗能高和污染环境的产品;
5、新花色、新品种。
二、申报范围:山西省地方国有企业。
三、申报程序:凡符合条件的新产品,由生产企业按企业隶属关系通过地市经委、科委或省直工业厅局申报。填写"山西省新产品试产计划
项目申报表"或"山西省新产品试制计划项目申报表"(见附件)一式三份,并附新产品鉴定证书,由地市经委、科委、财政局或所属省直工
业厅局、总会(公司)审查盖章后,于每年四月底前报省经贸委技术与装备处和省科委计财处。
四、审查和下达程序:省经贸委、省科委会同省财政厅分别对地市经委、科委和省直有关部门申报的项目采取合署办公方式进行审查,对
审查后筛选的项目由经委或科委牵头,组织专家进行技术审查。对审查符合条件的新产品,省经贸委、省科委同省财政厅联合下达山西省
新产品试产计划和山西省新产品试制计划。
五、返还办法:凡列入国家级重点新产品和省级试产(试制)计划的新产品,自销售之日起,由企业向当地经委(科委)提出返还申请,
并按要求填写"增值税返还审批表",附增值税缴款书影印件,经县及县以上国家税务部门审核,新产品的增值税的25%入到哪级由哪级
的财政部门批准,对新产品的增值税上交部分的25%,列地方财政"科技三项费用"预算科目返还企业。
各级、各部门要搞好配合,按照政策规定,各负其责,严格把关。各级经委、科委对新产品的功能,技术水平、产品级别及鉴定进行认真
审查,严格把关。
列入新产品的生产企业,要将新产品的整个生产、销售进销税金进行单独核算反映,各级国税局对新产品的生产、销售和新产品增值税入
库情况进行认真审核,并签署意见。
各级财政部门对列入国家级试产计划和试制鉴定计划的新产品和省经贸委、省科委、省财政厅联合下达的山西省新产品试产计划和山西省
新产品试制计划的新产品增值税入库部分的25%及时返还企业,作为国家投资,用于企业新技术、新产品的开发和应用。
附表:{增值税返还审批表}{年度山西省新产品试产计划项目申报表}{山西省重点新产品试制计划项目申请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