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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山西省集体企业清产核资试点工作实施细则》的通知
颁布时间:1996-10-21 发文字号:晋财清字[1996]第5号
各地(市)财政局、经贸委(经委)、财委、地方税务局、清产核资办公室,省直各有关部门:
根据财政部、国家经贸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单位清产核资试点方案〉的通知》(财清字[1996]10号),结合我省实际情况,我们制定了《山西省集体企业清产核资试点工作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本部门实际提出实施办法贯彻执行。执行中有什么问题和建议及时反映。
附件:《山西省集体企业清产核资试点工作实施细则》
山西省集体企业清产核资试点工作实施细则
为了适应经济体制改革和集体企业经济发展的需要,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在全国城镇集体企业、单位开展清产核资工作的通知》(国办发(1996)29号文)精神,以及财政部、国家经贸委、国家税务总局联合下发的《城镇集体企业、单位清产核资暂行办法》、《城镇集体企业、单位清产核资试点方案》,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清产核资工作的组织领导
为了有计划、有步骤地组织全省城镇集体企业、单位开展清产核资工作,并保证此项工作扎实、有效地进行,全省集体企业清产核资工作在省政府统一领导下,由省财政厅、省经贸委、省地税局共同组织。有关重大事项由省财政厅、省经贸委、省地税局等部门组成的"联席会议制度"协商决定,或由省政府常务会研究决定,各项具体工作按《城镇集体所有企业、单位清产核资暂行办法》(财清字[1996]11号)由各部门分别组织实施。省财政厅清产核资办公室负责业务培训、政策指导、协调各方面关系。各级政府、有试点任务的省直部门以及各试点企业均应建立相应的组织领导机构,分别负责本地区、本部门以及本企业的清产核资工 作。具体要求如下:
1、各级政府应建立由财政、经贸(经委)、财委、税务、银行等部门组成的"联席会议制度",并从联席会议的有关部门抽调业务骨干充实到现各级清产核资办公室,负责领导和组织本地区清产核资工作。
2、省直有试点任务的各部门应组建由行政主要领导负责,有关处(室)人员参加的清产核资领导小组及办公室,负责组织和指导本部门试点企业清产核资工作。同时抽调一名业务骨干充实到省清产核资办公室。
3、各试点企业、单位应组建由厂长(经理)负责,财务、行政、设备有关科(室)人员参加的领导小组及工作班子,负责组织完成本企业清产核资工作。
二、清产核资试点的范围和要求
(一)清产核资试点工作的范围: 为了保证集体企业清产核资工作有序进行,按照"先行试点、摸清问题、积极经验、探索方法、研究政策、逐步推开"的总体方针,结合我省工作的实际情况,96年全省集体企业清产核资先在小范围内开展试点工作。试点范围确定为:
1、省政府确定的60户重点企业中的运城地区制板制、海棠电器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太行锯条厂。
2、省二轻、纺织、供销社、劳动就业局、民政厅各选择2-3户企业进行试点。
3、太原市清徐县在较大范围内开展工作。 各地市可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按照上述口径和范围选择少数企业组织试点,以便取得经验,探索工作方法,完善有关政策。试点企业确定后,报省清产办备案。
(二)清产核资工作的总体要求:
1、各地市、各有关部门以及试点企业的各项工作组织实施,具体依据《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单位清产核资暂行办法》和本实施细则以及其它有关规定执行。
2、各地区、各有关部门在清产核资工作中必须认真执行国家的有关政策规定,不得借清产核资之机收权、改变集体企业隶属关系或分配制度等。
3、在集体企业清产核资工作中,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统一步骤、统一政策、统一标准,周密计划、精心组织,密切配合、狠抓落实,保证此项工作顺利开展。
4、集体企业清产核资工作,原则上按财务隶属关系分级组织进行。省直部门的直属集体企业、单位的清产核资工作,由各省直部门组织实施,其他企业由各地市组织进行。
5、对多方联合举办的集体企业清产核资工作,由实际控股单位或协议主管的上级单位负责组织进行,并应及时向有关参股或投资企业、单位通报工作情况。
6、各试点企业要在规定的时间内保质保量完成清产核资各项工作任务,并建立定期报告制度,指定专人负责,定期将工作进展情况、存在问题工作经验和有关意见或建议,及时报送或反映。
三、清产核资试点工作的任务和内容
(一)试点工作主要任务
1、摸清集体企业资产管理中存在的主要矛盾和问题,研究解决问题的有关政策、措施和办法。
2、探索开展集体企业清产核资工作的基本工作方法,完善各项基础工作制度和办法,为全面开展此项工作探索路子。
3、取得集体企业清产核资数据收集、录入、汇总、处理和分析等专业工作经验。
(二)试点工作的基本内容
1、资产清查,是指对集体企业各类资产、负债进行全面清理、登记、核对和查实。
2、价值重估,是指对集体企业中帐面价值与实际价值背离较大的主要固定资产进行重新估 价。
3、产权界定,是指对集体企业的财产依法确认其所有权归属的法律行为。
4、资金核资,是指按国家清产核资有关政策规定,对集体企业经过资产清查、价值重估、产权界定后的企业资产实际占用量进行重新核实。
5、产权登记,是指对集体企业占有资产的产权,依法登记的法律行为。
6、建章建制,是指对集体企业根据清产核资暴露出的矛盾和问题,相应健全本企业、单位有关的规章制度,以加强内部经营管理。已经开展清产核资的集体企业,在全面开展工作时,要在原有工作的基础上,按照国家统一要求进行规范,并根据国家统一制定的报表表式和统一规定的时间点,对清产核资数据进行衔接。
四、清产核资试点工作时间和步骤
1996年集体企业清产核资试点工作从10月份开始至12月底结束。资产清查般存的时间点为1996年6月30日24时。整个工作大体分三个阶段进行。
(一)前期准备阶段。主要任务是拟定方案、落实责任、培训骨干、宣传发动。
1、拟定方案、组织培训、宣传发动。各试点企业、单位依据国家和清产核资有关工作文件,结合企业实际情况,尽快拟定本企业、本单位的工作方案、实施细则。在此基础上组织参加清产核资工作的人员学习有关文件,深刻领会精神,达到懂业务,会操作的目的。要利用厂报、广播等新闻媒介多种形式地积极宣传开展清产核资工作的意义,使广大干部职工统一思想,提高认识。
2、建立工作目标责任制,层层落实,责任到人。清产核资工作量大,涉及部门较多,要有条不紊地开展这项工作,并保质保量完成各项工作任务,必须建立明确的目标责任。要根据《暂行办法》的要求和清产核资各项工作任务,结合企业内部机构职能,划分责任,把工作
任务层层落实到部门和有关责任人,并与企业日常工作结合起来,列入目标责任考核,一级抓一级,严格奖惩,防止工作走过场。
3、其它必要的准备工作。企业的财务、设备、行政、生产以及车间等各主要部门要认真清理有关帐表、凭证,及时结转帐务,根据清产核资报表和工作的要求,设计有关清查、过度操作表,便于实物资产盘点,清理,提供必要的办公条件,为全面开展工作做好准备。
(二)实施阶段。主要任务是清查盘点资产、重估资产、界定产权、填制各类工作报表。
1、资产清查。主要分为帐务清理和实物资产清查两部分。这一阶段是整个清产核资工作的基础,企业各部门和清产核资人员要遵循"求真务实,确保质量"的原则,严格按照《暂行办法》规定的清查范围和内容,分成若干个清查小组,对流动资产、固定资产、长期投资、 其
它资产以及负债分别进行清查。清查的重点为各项资产的损失(包括盘亏、毁损、待报废、呆坏帐等)、被其它企业占用资产、属于投资性质的往来帐项以及长期投资等。
清查工作结束后,各企业、单位经主管部门审核后按照财政部清产办统一制定的《清产核资报表》和省财政厅清产办制定的各类资产溢损明细表以及报表编制说明的要求,认真编制各类报表,经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同级清产办。
2、资产价值重估。对集体企业、单位主要固定资产进行价值重估。
集体资产重估依据《城镇集体企业清产核资固定资产价值重估统一标准目录》等有关文件资料进行。价值重估中的有关具体问题说明详见
附件。
固定资产价值重估后,企业依据重估结果填制"固定资产价值重估申报表"
3、产权界定。产权界定本着"依法确认、尊重历史、宽严适度、有利监管"的原则,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条例》及
国家的有关政策规定进行。产权界定工作由企业和企业主管单位组织实施。对各方有异议的,由企业及企业主管部门报同级经贸委(经 委) 、财政、税务部门联合进行协调或裁定。产权界定的具体组织、确认、申报、协调及具体工作要求,另行制定下发。
(三)核实资金(产权登记)阶段
1、资金核实。集体企业清产核资资金核实工作是指对企业、单位在资产清查、价值重估、 产权界定的基础上 ,依据清产核资有关政策,核定企业法人财产占用量。具体程序是:集体企业按照清查、重估、界定结果,填报"资金核实申报表",经主管部门初审后,一式两
份报同级政府清产办、税务部门审核,由清产办提出资金核实意见,会同级税务部门审批。
2、产权登记。集体企业、单位清产核资要进行产权登记。集体企业根据资金实批复结果调整帐务并按规定时间到同级经贸委(经委)办理产权登记手续。产权登记工作,由各级经贸委(经委)组织实施。具体办法及程序,另行制定下发。
(四)汇总报表、总结检查阶段
1、各地市、省各有关部门对集体企业清产核资有关报表进行收集和汇总,在1996年12月底前一式三份报省清产办、省经贸委(经委)、省地税局。
2、各地、各部门以及试点企业要针对清产核资中暴露出的问题,边清边改,整章建制,并制定整改措施。
3、各地市、省直各有关部门对清产核资试点企业的工作要进行重点抽查,对存在的问题提出清产核资工作改进的意见和建议。
4、各地市、各部门对清产核资的各项数据进行分类、整理和加工,逐步建立起本地区、本部门的集体企业数据资料档案。
5、各地市、各部门以及试点企业要对本地区、本部门和本企业的清产核资试点工作做出完整的总结,提出全面工作总结报告,报省清产办。
附件:固定资产价值重估中的有关具体问题明确如下:
1、安装费计算方法
安装费是指机器设备在安装调试中发生的直接费用,不含另行计算价值的土地、基础设施等价值。但在实际操作时存在原有资产帐面价值中安装费未单独列出的问题,需妥善加以解决。具体方法如下:
通过安装费和设备帐面价值之间的关系,采用一个较恰当的比例来确定相应的安装费用。一般按如下比例确定:通用设备3%专用设备5%非标设备10%安装费用较高的特殊设备,如锅炉等,企业根据实际情况确定,但最高比例不超过0%。
杂费(含运杂费、包装费和其它费等)包括在原实际购入价中,不再单独计算。
2、重置成本法
该方法是按照被重估资产在全新情况下的重置成本减去其有形损耗、无形损耗和经济性损耗,考虑资产功能变化等因素,来确定资产价值的重估方法,其计算公式如下:
重估后价值=重置成本×成新率
重置成本=总量(面积、重量、体积)×单位重置成本
重置成本是指用与被重估资产相同的材料、相同的建筑或制造标准,相同的设计、技术条件等,以现时价格建筑或制造相同的全新资产需要的成本。计算方法有以下几种:
A、按现行材料价格、人工费用计算固定资产的重置成本。
B、比照同类、类似的固定资产现行基本价格确定重置成本。
C、按照固定资产原值乘以同类、类似的固定资产物价指数确定重置成本。
关于成新率的计算方法
A、观察法:由企业组成的专业重估小组,对资产进行观察,分析和做必要的技术鉴定,来确定其新旧程度从而确定成新率的方法。
B、比率法、即剩余年限与全部使用年限的比率。公式为:
成新率=剩余年限/全部使用年限×100%剩余年限必须通过上述重估小组鉴定和确认。
考虑到有形损耗、无形损耗、经济形损耗和资产功能等因素,企业可根据重估资产的特点,成新率可上下浮动10%,即,成新率×(1±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