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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在全国城镇集体企业、单位开展清产核资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颁布时间:1996-10-20 发文字号:晋财清字[1996]第6号
各地、市财政局、经贸委(经委)、财委(财办)、地方税务局,省直各有关部门:
按照国家的总体安排和部署,从1996年起要在全国有计划地开展城镇集体企业、单位清产核资工作。为此,国务院办公厅于近日发出
了《关于在全国城镇集体企业、单位开展清产核资 工作的通知》(国办发[1996]29号),以下简称《通知》,对城镇集体企业、
单位清产核资工作的组织领导、工作机构、工作目的,主要工作任务和内容提出了明确的要求和规定。为进一步做好《通知》的贯彻落实
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认真学习领会《通知》精神。《通知》是国务院关于城镇集体企业、单位清产核资工作的指导性文件,各地、各部门清产核资办公室
要及时组织有关人员学习,深刻领会其精神实质,并结合各自的工作实际,认真进行贯彻落实,把城镇集体企业、单位清产核资工作做
好。
二、切实加强组织领导。按照《通知》精神,各地区各部门一定要加强领导,统一思想,精心组织,扎扎实实完成城镇集体企业清产核资
的各项工作任务。各级清产核资机构要及时向同级政府和各有关部门领导汇报工作进展情况,争取得到领导的支持,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
要把城镇集体企业清产核资工作列入议事日程,及时研究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协调好各方面的工作关系,并在人员、经费等条件上给予保
障。
1、各地市要尽快建立城镇集体企业清产核资联席会议制度,及时研究解决集体企业清产核资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制定地方性政策法规,
协调各部门关系。联席会议由各级财政总体负责,参加联席会议的各成员单位可根据各地实际情况,比照省联席会议成员单位组成。
2、进一步充实各级清产核资办公室,并在经费上给予必要的保障。各地市财政、经贸委(经委)、财委、税务要各抽调一位科级干部相
应担任各级清产办副主任,并从联席会议有关单位抽调部分业务人员,充实到各级清产核资办公室配合工作。各级财政要在清产核资经费
上给予保障。
3、各级财政、经贸委(经委)、财委、税务等有关部门要密切配合,扎实工作,及时研究解决工作中出现的问题,共同努力把城镇集体
企业、单位清产核资工作做好。
三、建立工作联系制度。各地各部门要指定专人负责并及时与省清产核资办公室建立工作联系,定期将工作进度、工作方法、工作经验和
工作中存在的问题以"简报","工作动态","情况反映","工作报告"等形式报送省清产核资办公室。
四、抓紧做好各项前期准备工作。按照《通知》要求,1996年要开展全国城镇集体企业、单位清产核资试点工作。为此,各地区各有
关部门清产核资机构要按照全省工作会议要求,结合各自的实际情况,报经同级政府同意,尽快确定各地各有关部门的试点企业、单位。
各级清产办及有试点任务的各部门结合本地,本部门的实际情况抓紧制定"试点工作实施方案",认真进行动员、部署,积极做好有关干部
和工作人员的政策和业务培训等各项前期准备工作,以保证城镇集体企业、单位清产核资试点工作按期展开。
五、积极做好宣传动员工作。各地各部门要根据国务院办公厅《通知》精神,利用广播、电视、报刊、杂志等各种新闻媒介,广泛开展宣
传工作,以引起全社会的关注,使集体企业清产核资的目的、意义深入人心;同时,要认真做好清产核资各项政策的解释工作,明确城镇
集体企业、单位清产核资的工作要求,以统一思想,消除顾虑,争取得到社会各界,特别是广大集体企业干部职工的理解和支持,保证城
镇集体企业、单位清产核资工作的顺利进行。
六、扎扎实实做好试点工作。集体企业清产核资工作具有点多、面大、情况复杂等特点,因此,今年各地各部门要按照国务院的要求,本
着积极稳妥的态度,集中精力抓好集体企业、单位的户数清理和试点工作。在工作中注意不断总结和推广好的工作经验方法;对暴露出的
问题要及时进行研究,采取有效措施加以解决。通过今年试点,各地各部门要认真总结经验,修改完善各项制度,研究工作改进措施,为
扩大城镇集体企业、单位清产核资工作奠定基础。各地各有关部门务必于96年底将试点工作各项任务全面完成。
七、及时检查指导工作。各地各部门在认真组织学习和贯彻《通知》的同时,要深入县(区)和所属企业、单位,检查《通知》的落实情
况,了解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抓紧督促指导,保证工作具体落实,各地各部门一定要遵照国务院《通知》精神,按照统一的部署和要求把
工作做好。
附件:《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在全国城镇集体企业 、单位开展清产核资工作的通知》
一九九六年十月二十日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在全国城镇集体企业单位开展清产核资工作的通知
国办发[1996]2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城镇集体企业、单位是社会主义公有制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为摸清和准确掌握我国集体所有制企业、单位的资产存量、结构及效益状
况,理顺其产权关系,加强集体经济的资产管理,促进集体经济的改革与发展,经国务院批准,自1996年起在全国有计划地开展城镇
集体企业、单位清产核资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全国城镇集体企业、单位清产核资工作,在国务院统一领导下,由财政部、国家经贸委、国家税务总局具体组织实施,办事机构设在
财政部。集体企业、单位清产核资工作方案和具体办法由财政部、国家经贸委、国家税务总局等部门共同制定。各级人民政府要切实加强
领导,有关部门要相互配合,以保证全国城镇集体企业、单位清产核资工作的顺利进行。
二、城镇集体企业、单位清产核资的范围是:所有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注册的集体所有制企业(包括联合经济组织),以及以各种形
式占用集体资产的单位。
三、城镇集体企业、单位清产核资工作的目的是:解决集体企业、单位的资产状况不清、帐实不符、资产闲置浪费及被侵占流失的问题,
进一步明晰产权关系,为集体企业、单位建立规范的资产(资金)管理创造条件,为促进集体企业的改革与发展以及建立现代企业制度打
好基础。
四、城镇集体企业、单位清产核资的主要内容是:全面清查企业资产,清理债权债务;重估集体企业、单位的主要固定资产价值;对企业
有关产权进行界定,并组织产权登记;核定集体企业、单位的法人财产占用量;进行资产管理的建章建制工作等。
五、1996年全国城镇集体企业、单位清产核资的主要任务是:组织试点、探索方法、积累经验、完善制度。各地区、各部门可结合各
自实际情况,选择轻工、纺织等行业的部分企业、单位或选择部分市县,以及供销社系统和信用社系统部分所属企业,单位进行清产核资
试点工作。
六、各地区、各部门开展全国城镇集体企业 、单位清产核资试点工作,要统一步骤,统一政策,统一标准。各地财政、经贸委(计经
委、经委)、税务等有关部门要密切配合,及时研究和解决工作中出现的问题;各级审计、监察部门要加强对清产核资工作的监督和检
查,防止走过场。
七、城镇集体企业、单位清产核资工作,要按照统一的办法组织进行,对原已开展了清产核资的集体企业、单位,要按国家统一规定进行
相应规范,并按统一时间进行数据衔接。城市和农村信用社系统清产核资工作由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等部门等另行组织。
八、农村集体企业或经济组织的清产核资工作,要通过清查资产,界定产权,明确资产所有权归属,加强对农村集体资产的管理。具体工
作由农业部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农村集体资产管理工作的通知》(国发[1995]35号)规定,会同有关部门另行组织。
一九九六年七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