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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转发《财政部关于对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在华机构的用地不征收土地使用税的通知》的通知
颁布时间:1988-11-21 发文字号:晋财税字[1988]第44号
各行署、市税务局,平朔涉外分局:
现将财政部[88]财税字第260号《财政部关于对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在华机构的用地不征收土地使用税的通知》转发给你们,望
认真遵照执行。
一九八八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财政部关于对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在华机构的用地不征收土地使用税的通知
财税字第260号
1984年9月18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国务院改革工商税制和发布试行有关税收条例(草案)的决定中,明确规定国
务院发布的税收条例草案,不适用于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和外资企业。因此,国务院1988年9月27日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
用税暂行条例应不适用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在华机构的用地。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第十四条中关于各地制定的土地使用费办法同时停
止执行的规定,是指各地制定的对内资企业以及单位和个人的用地计收土地使用费的办法,但不影响各地依照国家法律和国务院有关规定制
定的对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在华机构用地计收土地使用费办法的执行。
一九八八年十一月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