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的位置:首 页 > 财税工具 > 税收法规 > 正文

山西省财政厅、山西省国家税务局、山西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关于对专门生产酱油、醋等产品的企业和饲料加工企业恢复征收企业所得税的通知》的通知

颁布时间:1998-04-14  发文字号:晋财税字[1998]第10号

各地(市)财政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1998)43号《关于对专门生产酱油、醋等产品的企业和饲料加工企业恢复征收企业所得税的通知》转发给 你们,请遵照执行。 一九九八年四月十四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专门生产酱油、醋等产品的企业和饲料加工企业恢复征收企业所得税的通知 财税字(1998)4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生产副食品的企业和饲料加工企业征免企业所得税的通知》(财税字[1997]30号)中“对专门生产酱油、醋、豆 制品、腌制品、酱、酱腌菜的企业和饲料加工企业,在1997年12月31日以前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的政策已经到期。经国务院批准,自1998 年1月1日起,对上述企业恢复按规定征收企业所得税。 ——九九八年三月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