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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财政厅、山西省国家税务局、山西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关于对专门生产酱油、醋等产品的企业和饲料加工企业恢复征收企业所得税的通知》的通知
颁布时间:1998-04-14 发文字号:晋财税字[1998]第10号
各地(市)财政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1998)43号《关于对专门生产酱油、醋等产品的企业和饲料加工企业恢复征收企业所得税的通知》转发给
你们,请遵照执行。
一九九八年四月十四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专门生产酱油、醋等产品的企业和饲料加工企业恢复征收企业所得税的通知
财税字(1998)4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生产副食品的企业和饲料加工企业征免企业所得税的通知》(财税字[1997]30号)中“对专门生产酱油、醋、豆
制品、腌制品、酱、酱腌菜的企业和饲料加工企业,在1997年12月31日以前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的政策已经到期。经国务院批准,自1998
年1月1日起,对上述企业恢复按规定征收企业所得税。
——九九八年三月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