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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财政厅、山西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关于免征农村电网维护费增值税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颁布时间:1998-04-14  发文字号:晋财税字[1998]第13号

各地(市)财政局、国家税务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1998)47号《关于免征农村电网维护费增值税问题的通知》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一九九八年四月十四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免征农村电网维护费增值税问题的通知 财税字(1998)47号 各省、各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 根据国务院的指示精神,经研究决定,从1998年1月1日起,对农村电管站在收取电价时一并向用户收取的农村电网维护费(包括低压线路损耗 和维护费以及电工经费)给予免征增值税的照顾。对1998年1月1日前未征收入库的增值税税款,不再征收入库。 一九九八年三月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