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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财政厅、山西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关于外国企业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担保费所得税务处理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颁布时间:1998-04-14  发文字号:晋财税字[1998]第15号

各地(市)财政局、地方税务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1998)1号《关于外国企业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担保费所得税务处理问题的通知》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一九九八年四月十四日 关于外国企业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担保费所得税务处理问题的通知 财税字(1998)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现就外国企业从中国境内取得的担保费所得税务处理问题通知如下: 一、外国企业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而有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担保费所得,或者虽设立机构、场所,但上述所得与其机构、场所没有 实际联系的,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简称税法)第十九条规定,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上述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担保费所得是指,中国境内企业,机构或个人在借贷、买卖、货物运输、加工承揽、租赁、工程承包等经济活动中接 受中国境外的企业提供的担保所支付或负担的担保费。 二、担保费所得的适用税率,按税法及有关规定和税收协定对利息所得规定或限定的税率执行。 三、本通知自1998年3月1日起执行。本通知执行前已签订的合同或协议,在本通知执行后发生或支付的上述所得,免予征税。 一九九八年二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