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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财政厅、山西省国家税务局、山西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关于明确对查补税款不得享受先征后退政策的批复》的通知

颁布时间:1998-07-07  发文字号:晋财税字[1998]第45号

各地(市)财政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省直属征收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1998)80号《关于明确对查补税款不得享受先征后退政策的批复》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一九九八年七月七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对查补税款不得享受先征后退政策的批复 财税字(1998)80号 财政部驻陕西省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 你办报来的《关于对查补税款是否享受“先征后返”优惠政策的请示报告》(财驻陕监字[98]第087号)收悉。经研究,明确如下: 为严肃财经法纪,对于税务机关、财政监察专员办事机构、审计机关等执法机关根据税法有关规定查补的增值税等各项税款,必须全部收缴 入库,均不得执行由财政和税务机关给予返还的优惠政策。 一九九八年五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