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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财政厅、山西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关于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契税征免政策的通知》的通知
颁布时间:1998-09-23 发文字号:晋财税字[1998]第62号
各地市财政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1998]123号《关于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契税征免政策的通知》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一九九八年九月二十三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契税征免政策的通知
财税字[1998]12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 、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
为深化金融体制改革,完善金融服务体系,支持中国农业发展银行的机构建设,现对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契税征免政策通知如下:
一、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各级机构购买房屋用于办公的,在2000年12月31日前,免征契税;用于其他方面的,应照章征收契税。
二、上述规定自1998年8月1日起执行。此前已缴纳的契税税款,不予退还。
一九九八年八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