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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财政厅、山西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关于调整含铅汽油消费税税率的通知》的通知

颁布时间:1998-12-22  发文字号:晋财税字[1998]第75号

各地(市)财政局、国家税务局、省国税局直属分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1998)163号《关于调整含铅汽油消费税税率的通知》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一九九八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含铅汽油消费税税率的通知 财税字(1998)16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 为保护生态环境和减少机动车辆排气污染,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限期停止生产销售使用车用含铅汽油的通知》精神,现将调整含铅汽油 消费税税率问题通知如下:自1999年1月1日起,对含铅汽油按0.28元/升的税率征收消费税,无铅汽油仍按0.20元/升的税率征收消费税。含 铅汽油是指含铅量每升超过0.013克的汽油。 一九九八年十一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