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的位置:首 页 > 财税工具 > 税收法规 > 正文
山西省财政厅、山西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关于调整含铅汽油消费税税率的通知》的通知
颁布时间:1998-12-22 发文字号:晋财税字[1998]第75号
各地(市)财政局、国家税务局、省国税局直属分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1998)163号《关于调整含铅汽油消费税税率的通知》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一九九八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含铅汽油消费税税率的通知
财税字(1998)16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
为保护生态环境和减少机动车辆排气污染,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限期停止生产销售使用车用含铅汽油的通知》精神,现将调整含铅汽油
消费税税率问题通知如下:自1999年1月1日起,对含铅汽油按0.28元/升的税率征收消费税,无铅汽油仍按0.20元/升的税率征收消费税。含
铅汽油是指含铅量每升超过0.013克的汽油。
一九九八年十一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