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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财政厅、山西省国家税务局、山西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关于农村信用社有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颁布时间:1998-04-14  发文字号:晋财税字[1998]第7号

各地(市)财政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1998)29号《关于农村信用社有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一九九八年四月十四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村信用社有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财税字(1998)2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 为减轻农村信用社的经营困难,更好地支持农业生产,经国务院批准,在2000年12月31日之前,农村信用社年应纳税所得额在3万元(含3万 元)以下的,减按18%的税率征收所得税;年应纳税所得额在10万元(含10万元)以下至3万元的,减按27%的税率征收所得税。 ——九九八年三月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