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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财政厅、山西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关于继续对商业企业批发肉、禽、蛋、水产品和蔬菜的业务实行增值税先征后返政策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颁布时间:1998-04-14 发文字号:晋财税字[1998]第8号
各地(市)财政局、国家税务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1998)31号《关于继续对商业企业批发肉、禽、蛋、水产品和蔬菜的业务实行增值税先征后返政策问题的
通知》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一九九八年四月十四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对商业企业批发肉、禽、蛋、水产品和蔬菜的业务实行增值税先征后返政策问题的通知》
财税字(1998)3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
经国务院批准,2000年底以前,继续对商业企业批发肉、禽、蛋、水产品和蔬菜的业务实行增值税先征后返政策。具体政策和操作办法按财
政部、国家税务总局(94)财税字第071号文件和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财预字(1997)108号文件的规定办理。
一九九八年三月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