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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财政厅、山西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关于调整猪牛羊皮农业特产税政策的通知》的通知

颁布时间:1999-02-05  发文字号:晋财税字[1999]第4号

各地(市)财政局、地方税务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1998)177号《关于调整猪、牛、羊农业特产税政策的通知》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一九九九年二月五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猪牛羊皮农业特产税政策的通知 财税字[1998]17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为缓解制革行业的困难,经研究,现对猪、牛、羊皮农业特产税政策做如下调整: 一、对单位和个人收购的猪皮,暂停征收农业特产税。 二、对单位和个人收购的牛皮、羊皮,暂按5%的税率征收农业特产税, 三、本通知从1999年1月1日起执行。 一九九八年十二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