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的位置:首 页 > 财税工具 > 税收法规 > 正文
山西省财政厅、山西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关于免征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组建过程中有关契税的通知》的通知
颁布时间:2000-08-11 发文字号:晋财税字[2000]第44号
各地(市)财政局、地方税务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免征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组建过程中有关契税的通知》(财税[2000]55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OOO年八月十一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免征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组建过程中有关契税的通知
财税[2000]5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
经国务院批准,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独家发起设立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国务院领导的指示精神,为了不因改制增加企业税负,全额免征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组建过程中承受的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土地使用权、房屋所有权应缴纳的契税。——
二OOO年七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