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的位置:首 页 > 财税工具 > 税收法规 > 正文

山西省财政厅、山西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关于对农村合作基金会专项贷款利息收入免征营业税的通知》的通知--

颁布时间:2000-02-17  发文字号:晋财税字[2000]第9号

各地(市)财政局、地方税务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1999]303号《关于对农村合作基金会专项贷款利息收入免征营业税的通知》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OOO年二月十七日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农村合作基金会专项贷款利息收入免征营业税的通知 财税字(1999)30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 经国务院批准,对地方商业银行转贷用于清偿农村合作基金会债务的专项贷款利息收入免征营业税。 上述专项贷款,是指由人民银行向地方商业银行提供由商业银行转贷给地方政府,专项用于清偿农村合作基金会债务的贷款。—— 本通知下发前各地已征入库的税款从以后的纳税期的应交营业税款中抵扣。 一九九九年十二月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