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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财政厅、山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关于误餐补助范围确定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颁布时间:1995-10-17 发文字号:晋财预字[1995]第199号
各地、市财政局、地方税务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1995)82号《关于误餐补助范围确定问题的通知》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一九九五年十月十七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误餐补助范围确定问题的通知
财税字[1995]8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征收个人所得税若干问题的规定》(国税发[1994]089号)下发后,一些地区的税务部门和纳税人对其中规定不征税的
误餐补助理解不一致,现明确如下:
国税发[1994]089号文件规定不征税的误餐补助,是指按财政部门规定,个人因公在城区、郊区工作,不能在工作单位或返回就餐,确实需
要在外就餐的,根据实际误餐顿数,按规定的标准领取的误餐费。一些单位以误餐补助名义发给职工的补贴、津贴,应当并入当月工资、薪
金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
一九九五年八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