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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临时调减北方海盐资源税税额的通知

颁布时间:1995-02-17  发文字号:晋财预字[1995]第21号

各地、市财政局、地方税务局、省直属征收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94)财税字第096号"关于临时调减北方海盐资源税税额的通知"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一九九五年二月十七日 关于临时调减北方海盐资源税税额的通知 (94)财税字第09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 为支持盐业的发展,经国务院批准,决定自一九九四年一月一日起,北方海盐资源税暂减按每吨20元计征。 一九九五年一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