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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临时调减北方海盐资源税税额的通知
颁布时间:1995-02-17 发文字号:晋财预字[1995]第21号
各地、市财政局、地方税务局、省直属征收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94)财税字第096号"关于临时调减北方海盐资源税税额的通知"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一九九五年二月十七日
关于临时调减北方海盐资源税税额的通知
(94)财税字第09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
为支持盐业的发展,经国务院批准,决定自一九九四年一月一日起,北方海盐资源税暂减按每吨20元计征。
一九九五年一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