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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财政厅、山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关于国家开发银行缴纳印花税问题的复函》的通知

颁布时间:1996-02-09  发文字号:晋财预字[1996]第10号

各地市、县财政局,地方税务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1995)47号《关于国家开发银行缴纳印花税问题的复函》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一九九六年二月九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家开发银行缴纳印花税问题的复函 财税字[1995]47号 国家开发银行: 你行开行财会函(1995)10号文《关于申请免纳印花税的函》收悉。经研究,现函复如下: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施行细则》的规定,贴息贷款合同免纳印花税。因此,经财政贴息的项目贷款合同,免征印花 税。 二、资本金贷款合同,不属于免税凭证范围,应按规定缴纳印花税。 三、从目前国家政策性银行的经营状况考虑,对记载资金的帐簿,一次贴花数额较大,难以承担的,经当地税务机关核准,可在三年内分次 贴足印花。 一九九六年一月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