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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财政厅、山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关于对国有粮食企业取得的储备粮油财政性补贴收入免征营业税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颁布时间:1996-09-09 发文字号:晋财预字[1996]第126号
各地市财政局、地方税务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1996)68号《关于对国有粮食企业取得的储备粮油财政性补贴收入免征营业税问题的通知》转发给你
们,请遵照执行。
一九九六年九月九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国有粮食企业取得的储备粮油财政性补贴收入免征营业税问题的通知
财税字[1996]6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
经国务院批准,决定对国有粮食企业保管政府储备粮油取得的财政性补贴收入免征营业税。
政府储备粮油是指:国有粮食企业保管政府储备粮油取得的财政性补贴收入免征营业税。
政府储备粮油是指:国家储备粮油(包括"甲字"储备粮油,"五○六"储备粮油)、国家专项储备粮油、国家临时储备食油,以及地方各级人
民政府建立的各类储备粮油和为调控粮食市场的吞吐粮食。
财政性补贴收入是指:国有粮食企业保管上述各项政府储备粮油从各级财政或粮食主管部门取得的贴息、费用补贴收入。
本通知从1996年1月1日起执行。
一九九六年八月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