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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财政厅、山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对财政周转金占用费所征营业税入库级次的通知

颁布时间:1996-02-14  发文字号:晋财预字[1996]第16号

各地市财政局、地方税务局、省地方税务局直属征收局: 山西省财政厅、山西省地方税务局(1995)晋财预字第234号晋地税流字(1995)第54号《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业征收营业税 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对财政部门发放和委托金融机构发放的各项周转金、农村合作基金会收取的资金占用费以及一切单位发生的将资金 贷与他人使用的行为,并收取利息或占用费的,均应征收营业税"。经研究,凡按照上述规定对财政部门的各项周转金、占用费所征收的营业 税,均应按收取周转金占用费的财政部门级次,缴入同级金库。省级财政部门周转金的营业税由省直属征收局征收管理。 此规定从1995年1月1日起执行。 一九九六年二月十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