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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财政厅、山西省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福利企业、学校办企业征收流转税问题的通知

颁布时间:1996-04-18  发文字号:晋财预字[1996]第28号

各地、市财政局、地方税务局、省地方税务局直属征收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1996)19号《关于对福利企业、学校办企业征收流转税问题的通知》转发给你们。根据文件精神,我 们决定对省福利企业和学校办企业(纳增值税企业除外,下同)进行一次税收清理,请各地按下列要求认真贯彻执行。 1、各级民政部门和教育部门举办的福利企业、学校办企业均在清理范围之内,对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1994)155号、158号规定标准 的可继续享受税收优惠政策。凡不符合规定标准的福利企业和学校办企业应一律停止享受税收优惠,并依法补征缴税款。 2、经清理符合国家税收优惠政策规定标准的福利企业、学校办企业应填写《山西省地方税务局营业税减免税审批表》(样式附后),经主 管民政部门或教育部门签注意见后报征收税务机关审核,审核无误后按企业隶属关系报同级地方税务机关审查批准。即:省属民政部门、 教育部门举办的福利企业、学校企业由省地方税务局审批;地、市、县民政部门、教育部门举办的福利企业、学校办企业分别由地、市、 县地方税务局审批。未经税务机关批准的福利企业、学校办企业不再享受减免税优惠。 3、各级地方税务机关接文后,应主动和民政部门、教育部门取得联系,结合本地实际,认真组织实施,采取有效措施,集中精力把清理工 作做好。届时省局将组织有关人员赴各地、市检查清理情况,对工作负责并有成效的地、市将予以通报表彰,对态度不认真、走过场的 地、市将予以通报批评,并限期补课。 4、本次清理1996年5月10日开始至6月10日结束,清理结果由各地市于6月底前书面报告省局。 一九九六年四月十八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福利企业、学校办企业征收流转税问题的通知 财税字(1996)1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经国务院批准,现对民政部门、街道、乡镇举办的社会福利生产企业(以下简称福利企业)和学校办企业征收流转税问题通知如下: 1、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94)003号)《关于福利企业、学校办企业征税问题的通知》规定对福利、学校办企业征收流转税的 有关政策暂继续执行到1996年底。具体政策和操作办法仍按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1994]155号)《关于民政福利企业征收流转税问题的 通知》和《关于学校办企业征收流转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4]156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2、各地税务机关和企业主管部门要继续对福利企业和学校办企业进行清理,凡不符合规定标准的福利企业和挂靠学校管理的假校办企业, 一律不得享受有关税收优惠政策。 一九九六年二月十六日 附:{山西省地方税务局营业税减免税审批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