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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财政厅关于中央与地方、省与地市所属企事业单位组成的联营企业、股份制企业缴纳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颁布时间:1996-06-06  发文字号:晋财预字[1996]第58号

各行署、市财政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中心支金库: 为了有利于分税制财政管理体制的顺利实施,加强对中央与地方(包括中央与省级、中央与地市级,下同)、省与地市所属企事业单位组成 的联营企业、股份制企业所得税的征收管理,根据财政部财预字(1996)25号《关于中央与地方所属企事业单位组成的联营企业、股份制企 业缴纳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精神,现对中央与地方、省与地市所属企事业单位组成的联营企业、股份制企业缴纳所得税的有关问题通知 如下: 一、关于中央与地方所属企事业单位组成的联营企业、股份制企业缴纳所得税问题 1、中央与地方所属企事业单位组成的联营企业、股份制企业的所得税,按国务院办公厅国办发(1996)4号文件规定,由当地的国家税务局 负责征收管理。为有利于做好中央、地方收入的征管工作,有关企业应将章程、合同、协议规定的投资比例、股份比例、分利比例及年度财 务会计报表等有关资料分别报送主管国家税务机关和同级财政机关。 2、中央与地方所属企事业单位组成的联营企业的所得税,按中央、省、地市的投资比例或章程、合同、协议规定的分利比例,分别作为中 央、省级预算固定收入(或地方预算固定收入),分别填开“税收缴款书”,以“中央和地方联营企业所得税”“款”级科目,分别缴入中 央国库、省国库(或地市国库)。 3、中央与地方所属企事业单位组成的股份制企业的所得税,按中央、省、地市所占的股份分别作为中央、省级预算固定收入(或地市预算固 定收入),分别填开“税收缴款书”,以“中央和地方股份制企业所得税”“款”级科目,分别缴入中央国库、省国库(或地市国库)。 4、中央与地方所属企业组成的金融保险行业的联营企业、股份制企业所得税,属于中央预算收入,不适用本办法。 二、关于省与地市所属企事业单位组成的联营企业、股份制企业缴纳所得税问题。 1、省与地市所属企事业单位组成的联营企业、股份制企业的所得税,由当地的地方税务局负责征收管理。 2、省与地市所属企事业单位组成的联营企业的所得税,按省与地市的投资比例或章程、合同、协议规定的分利比例,分别作为省级预算固定 收入和地市预算固定收入,分别填开“税收缴款书”,以“地方联营企业所得税”“款”级科目,分别缴入省国库和地市国库。 3、省与地市所属企事业单位组成的股份制企业的所得税,按省与地市所占的股份分别作为省级预算固定收入和地市预算固定收入,分别填开 “税收缴款书”,以“地方股份制企业所得税”“款”级科目,分别缴入省国库和地市国库。 三、本通知自1996年1月1日起执行。以前下发的有关规定与本通知不符的,以本通知为准。 一九九六年六月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