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的位置:首 页 > 财税工具 > 税收法规 > 正文
关于转发《关于对国际农发基金贷款回收利息税收问题的批复》的通知
颁布时间:1996-05-21 发文字号:晋财预字[1996]第59号
长治市财政局、地方税务局:
我省《关于国际农发基金贷款回收利息是否应当纳税的请示》,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已以财税字(1995)108号文予以批复,现转
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发现问题,请及时反映 。
一九九六年五月二十一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国际农发基金贷款回收利息税收问题的批复
财税字[1995]108号
山西省财政厅:
你厅《关于国际农发基金贷款回收利息是否应当纳税的请示》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你省沁县组织国际农发基金贷款发放与回收工作是"山西农业综合发展项目"的一个组成部分。该项目是我国政府同国际农业发展基金会通过
签订《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国际农业发展基金会贷款协定》的形式确定的。根据《国际农业发展基金会适用于贷款协议和担保协议的通则》
(简称《通则》)第八条规定,如果借款者或担保者是会员国,这些会员国应确保贷款的本金、利息和其它费用均应免除纳税,支付时不扣
税,并不受此类会员国或在其领土内执行的任何税法的限制。
根据国际上通行的做法,上述规定对国际农发基金会会员国具有国际法的约束力,其法律效力高于本国的法律。我国是国际农业发展基金会
会员国之一,应遵守《通则》的各项规定。因此,对你省沁县国际农发基金贷款利息收入应按《通则》有关规定免征各税,已征税款应予退
还。
一九九五年十二月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