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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发《关于易地安置随军遗属建房适用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税率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颁布时间:1997-08-14  发文字号:晋财预字[1997]第126号

各地(市)财政局、地方税务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1997)93号《关于易地安置随军遗属建房适用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税率问题的通知》转发给 你们,请遵照执行。 一九九七年八月十四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易地安置随军遗属建房适用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税率问题的通知 财税字[1997]9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 根椐国务院办公厅、中央军委办公厅《转发民政部、财政部、总政治部、总后勤部关于部分牺牲病故军官随军家属易地移交政府安置管理问 题意见的通知》(国办发[1997]87号)精神,为支持军队建设,顺利完成随军遗属易地安置工作,对按规定安置随军遗属的新建住 房投资,按零税率计征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 一九九七年七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