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的位置:首 页 > 财税工具 > 税收法规 > 正文
山西省财政厅、山西省国家税务局、山西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关于对卫星发射保险业务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颁布时间:1997-11-14 发文字号:晋财预字[1997]第199号
各地(市)财政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1997)60号《关于对卫星发射业务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一九九七年十一月十四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卫星发射保险业务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
财税字(1997)6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经国务院批准,现对卫星发射保险业务有关税收政策问题通知如下:
一、对保险企业承保卫星发射业务的保费收入,凡纳入卫星发射保险专项基金的部分,在计征所得税时准予不计入保险企业应纳税所得额,
免征企业所得税。
二、对保险企业承保卫星发射业务并纳入卫星发射保险专项基金的保费收入,应依法征收营业税。如果卫星发射失败,经保险联合体申请,
中央财政按动用卫星保险专项基金的付赔数,计算出已交纳的营业税予以退还。具体计算公式为:
应退还的营业税=实际动用的专项基金付赔数÷(1-8%)×8%
一九九七年九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