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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转发《关于对福利企业学校办企业征收流转税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颁布时间:1997-03-03  发文字号:晋财预字[1997]第20号

各地(市)财政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1996)112号《关于对福利企业学校办企业征收流转税问题的通知》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一九九七年三月三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福利企业学校办企业征收流转税问题的通知 财税字[1996]11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经研究,现对民政部门、街道、乡镇举办的社会福利生产企业(以下简称福利企业)和学校办企业征收流转税问题的通知如下: 一、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福利企业、学校办企业征税问题的通知》[财税字(94)003号]规定的对福利、学校办企业征收流转税的有关 政策,暂继续执行到1997年底。具体政策和操作办法仍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民政福利企业征收流转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4]155号)和 《关于学校办企业征收流转税问题的通知》(国发[1994]156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二、各地税务机关和企业主管部门要继续对福利企业和学校办企业进行清理,凡不符合规定标准的福利企业和挂靠学校管理的假校办企业, 一律不得享受有关税收优惠政策。 一九九七年一月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