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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财政厅、山西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关于军队系统所属企业征收增值税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颁布时间:1997-12-29  发文字号:晋财预字[1997]第250号

各地(市)财政局、国家税务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1997]135号《关于军队系统所属企业征收增值税问题的通知》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一九九七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军队系统所属企业征收增值税问题的通知 财税字[1997]13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 根据国阅[1994]42号纪要确定的对军品和军队企业继续给予减免流转税照顾的原则精神,现对军队系统所属企业征免增值税问题通知如下 : 军队系统所属企业生产并按军品作价原则作价在军队系统内部调拨或销售的钢材、木材、水泥、煤炭、营具、药品、锅炉、缝纫机械免征增 值税。对外销售的一律照章征收增值税。 一九九七年十一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