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的位置:首 页 > 财税工具 > 税收法规 > 正文

山西省财政厅、山西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关于电力部所属水电施工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颁布时间:1997-04-21  发文字号:晋财预字[1997]第46号

各地、市财政局、国家税务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1997]40号《关于电力部所属水电施工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一九九七年四月二十一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电力部所属水电施工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财税字[1997]4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经国务院批准,对电力工业部所属的水电施工企业在1996年、1997年征收的企业所得税税款继续按50%实行财政返还,从1998年1月1日起, 电力工业部所属的水电施工企业一律执行国家统一的企业所得税政策,不再返还。 特此通知。 一九九七年三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