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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转发《关于纳税人承包以工代赈工程征收营业税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颁布时间:1997-05-23 发文字号:晋财预字[1997]第72号
各地、市财政局、地方税务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1997]67号《关于纳税人承包以工代赈工程征收营业税问题的通知》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一九九七年五月二十三日
关于纳税人承包以工代赈工程征收营业税问题的通知
财税字[199]6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
据部分地区反映,1994年税制改革后,对纳税人承包以工代赈工程是否征收营业税一直未予明确。为保证税法的完整统一,现通知如
下:
以工代赈工程是政府部门通过召集受灾、贫困地区的民工修建公路水利等工程而获得一定的经济收入来解决群众生活问题的一种措施。以工
代赈工程属于扶贫项目,但工程承包人仍可取得经济收益,按国家规定应交纳税收。在税制改革前,一些地区对以工代赈工程给予了不同程
度的减免税照顾。税制改革后,这些减免税政策已经取消。因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的规定,对纳税人承包以工代赈
工程,如属于营业税征税范围的,应按税收法规的统一规定征收营业税,不得再给予减税免税。
一九九七年四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