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的位置:首 页 > 财税工具 > 税收法规 > 正文
转发《关于三峡工程建设基金免征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颁布时间:1997-06-09 发文字号:晋财预字[1997]第87号
各地、市财政局、地方税务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1997]58号《关于三峡建设基金免征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问题的通知》转发给你们,请遵
照执行。
一九九七年六月九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三峡工程建设基金免征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问题的通知
财税字[1997]5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三峡工程建设基金实行统一税制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4]008号)中有关对三峡基金免
征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的优惠政策,于1995年12月31日到期。考虑到三峡工程的特殊性,经国务院批准,在1996年1
月1日至1997年12月31日期间,对三峡工程建设基金继续免征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
一九九七年四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