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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财政厅、山西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关于铁道部所属单位恢复征收车船使用税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颁布时间:1997-06-26 发文字号:晋财预字[1997]第97号
各地、市财政局、地方税务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1997]57号《关于铁道部所属单位恢复征收车船使用税问题的通知》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一九九七年六月二十六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铁道部所属单位恢复征收车船使用税问题的通知
财税字[1997]5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铁道部"八五"后两年有关财务税收问题的通知》[(94)财税字第005号]]中有关免征车船使用税的政策于1995
年底执行到期。现经国务院批准,对铁道部所属原执行经济承包方案的铁路运输、工业、供销、建筑施工企业,铁道部直属铁路局所办的工
副业企业,以及由铁道部自行解决工交事业费的单位,自1996年7月1日起恢复征收车船使用税。1996年1月1日至1996年6月30日继续免征车船
使用税。
一九九七年五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