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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企业兼并破产中不予核销的银行呆、坏帐损失营业税抵扣问题的补充通知
颁布时间:1998-01-04 发文字号:晋财预字[1998]第1号
各地(市)财政局:
为了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在若干城市试行国有企业兼并破产和职工再就业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国发[1997]10号),财政部、国家税务
总局联合下发了《关于对企业兼并破产中不予核销的银行呆、坏帐损失营业税抵扣问题的通知》,省财政厅、省国税局、省地税局联合转发
了该文(晋财预字[1997]160号)。鉴于银行营业税属于省级固定收入,有关地市县因越权超范围使用有关政策而形成的银行呆、坏帐损失
减少的财政收入应由各级自行负担,而不能影响省级收入,特对企业兼并破产中不予核销的银行呆、坏帐损失营业税抵扣问题补充通知如
下:
非试点城市和地区以及试点城市的非国有工业企业、试点城市管辖的县(市)属企业擅自使用试点城市和地区有关破产方面的政策,而形成
的不予核销的银行呆、坏帐损失,由有关银行统计造表后,应先由有关地市县财政局核实盖章,再由有关银行汇总上报省地税局和省财政
厅,确认后在银行上缴地方的营业税中抵扣。由此而减少的省级金融营业税收入,省财政要相应从有关地市扣回,年终省地两级单独结算。
请遵照执行。
一九九八年一月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