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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发《关于对福利企业继续执行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的通知

颁布时间:1998-03-23  发文字号:晋财预字[1998]第30号

各地(市)财政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1997]180号《关于对福利企业继续执行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对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福利企业,其增值税的返还主管国家机关一定严格按“即征即退”规定执行,既不能不征不退,也不能只征不退。对 1998年以前形成的已征未退税款,在1998年6月底前必须如数退给企业。 享受营业税优惠政策的福利企业,仍按有关规定严格执行。 一九九八年三月二十三日 关于对福利企业继续执行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全文失效) 财税字[1997]18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现将对福利企业的流转税优惠政策按规定应于1997年12月31日执行到期。根据国务院决定精神,在对福利企业新的税收政策出台之前,财政 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福利企业、学校办企业征税问题的通知[(94)财税字第003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民政福利企业征收流转税问题 的通知》(国税发[1994]155号)规定的对福利企业征收流转税的有关政策及操作办法继续执行。 一九九八年一月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