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的位置:首 页 > 财税工具 > 山西地税法规 > 正文
山西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和土地使用税具体征税范围解释规定的通知
颁布时间:1999-04-07 发文字号:晋地税财发[1999]第3号
各地市地方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1999)44号《关于房产税和土地使用税具体征税范围解释规定的通知》转发给你们。关于第二条建制镇具本征税
范围的确定,各地要进行认真的调查测算,然后提出具体意见上报省局。以上请执行。
一九九九年四月七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房产税和土地使用税具体征税范围解释规定的通知
国税发[1999]4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
近接一些地区反映,原财政部税务总局印发的《关于房产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暂行规定》([86]财税地字008号)与原国家税务局印发
的《关于土地使用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暂行规定》([88]国税地字第015号),有关房产税与土地使用税的具体征税范围的解释不尽一
致,并且经济发展及城镇建设已发生很大变化,在实际执行中,不便于操作,经研究,现进一步解释和规定如下:
一、房产税、土地使用税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和工矿区征收,各地要遵照执行。
二、关于建制镇具体征税范围,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税务局提出方案,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批准后执行,并报国家
税务总局备案。对农林牧渔业用地和农民居住用房屋及土地,不征收房产税和土地使用税。
一九九九年三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