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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财政厅、山西省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优惠政策延期的通知》的通知--

颁布时间:2000-03-15  发文字号:晋地税财发[2000]第6号

各地市地方税务局、财政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1999〕293号《关于土地增值税政策延期的通知》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OOO年三月十五日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优惠政策延期的通知 财税字〔1999〕29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 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1994年1月1日前签订开发及转让合同的房地产征免土地增值税的通知》(财法字[1995]7号)规定的"1994年1月1日以前已签订房地产开发合同或已立项、并已按规定投入资金进行开发,其在1994年1月1日以后5年内首次转让房地产的,免征土地增值税"的税收优惠政策已于1998年底到期。为配合国家的宏观调控政策,启动投资和消费,促进房地产业发展,经研究决定,此项免征土地增值税政策的期限延长至2000年底。—— 请遵照执行。———— 一九九九年十二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