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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山西省地方税务系统税务经费会计制度》的通知--

颁布时间:2000-04-05  发文字号:晋地税财装发[2000]第12号

各地、市、县地方税务局,省局各直属单位: 现将《山西省地方税务系统税务经费会计制度》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有什么问题,请及时报告省局。—— 二OOO年四月五日 山西省地方税务系统税务经费会计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规范我省地方税务系统会计核算行为,保证会计信息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财政部印发的《行政单位会计制度》,参照我国家税务总局制定的《国家税务系统经费会计制度》,结合地税系统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应于全省各级地方税务局及其所属单位。—— 第三条 各级地方税务局的税务经费会计是预算会计的组成部分,其会计核算必须遵守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及本制度的规定。—— 第四条 地方税务系统实行“统一领导,垂直管理,下管一级,分别核算”的经费管理体制。—— 第五条 根据机构建制和经费领报关系,地方税务系统经费会计组织系统,分为主管会计、二级会计单位和基层会计单位三级。—— 向财政厅领报经费并发生预算管理关系的省地方税务局为主管会计单位。—— 向上一级会计单位领报经费,并发生预算管理关系,有下级会计单位的各地、市地方税务局为二级会计单位。—— 向上一级会计单位领报经费,并发生预算管理关系,设有下级会计单位的各县(市)地方税务局以及各级局直属分局为基层会计单位。—— 以上三级会计单位实行独立会计核算,负责组织管理部门、本单位的全部会计工作。—— 不具备独立核算条件的基层税务所及其他直属单位,进行单据报账制度,作为“报账单位”管理。—— 第六条 各级地方税务机关,应根据本单位的业务规范、人员编制以及担负的会计工作任务,设置相应的会计工作机构,配备会计人员,并建立岗位责任制度和内部稽核制度。—— 第七条 会计核算应当以各级地方税务局的各项经济任务为对象,全面记录和反映自身的各项经济活动。—— 各级地方税务局和各项资金和财产,均应统一纳入会计核算—— 第八条 会计核算应当划分会计期间,分期结算账目编制会计报表。 会计期间分为年度、季度和月份。会计年度、季度和月份采用公历日期。—— 第九条 会计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发生外币收的,应当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当日人民币外汇汇率为人民币核算。—— 第十条 会计记账采用借贷记账法。—— 第十一条 会计记录应当使用中文。 第二章 一般原则 第十二条 会计核算应当以各级地方税务局实际发生经济业务为依据,客观真实地记录、反映各项收支情况及结果。—— 第十三条 会计信息应符合国家宏观经济管理要求,适应预算管理和有关方面财务收支状况及结果的需求,有利于单位加强内部财务管理。—— 第十四条 会计核算应当按照规定的会计处理方法进行。会计指标应当口径一致,相互可比。—— 第十五条 会计处理方法应当前后各期一致,不得随意变更,如确人必要变更,应当将变更的情况、原因和对位收支情况及结果的影响在会计报表中说明。—— 第十六条 会计核算应当及时进行。—— 第十七条 会计记录和会计报表应当清晰明了,便于理解和运用。—— 第十八条 会计核算以收付实现制为基础。—— 第十九条 凡是指定用途的资金应当按规定的用途使用,并单独核算反映。—— 第二十条 各项财产物资应当按照取得或购建时的实际成本计价。除国家另有规定者外,一律不得自行调整其账面价值。—— 第二十一条 会计报表应当全面反映各级地方税务局的财务收支情况及其结果。对于重要业务事项,应当单独反映。 第三章 资 产 第二十二条 资产是各级地方税务局占有或使用的,能以货币计量的经济资源。包括流动资产和固定资产。—— 第二十三条 流动资产是指可以在一年内变现或者耗损的资产,包括现金、银行存款、暂付款、库存材料等。—— 现金和银行存款按照实际收入和支出数额记账。—— 各级地方税务局必须严格银行存款的开户管理,禁止多头开户。预算经费应由财务管理部门统一在国家银行开户,并报上级地方税务局备案,不得自行转移资金。—— 暂付款是各级地方税务局在业务活动中与其他单位、所属单位或本单位职工发生的临时性待结算款项。—— 暂付款按实际发生数额记账。—— 各级地方税务局对暂付款业务要严格控制,健全手续,及时清理。属于临时性往来借欠要及时结算,不得长期挂帐。—— 库存材料是指各级地方税务局购进入库,并陆续耗用的行政用物资材料。库存材料按实际耗用数列支,办公用品数量不大,随买随用的,按购入数直接列入支出。—— 库存材料每年至少应当清点一次。如发生盘亏、盘盈,应当查明原因,作为增加或减少当期支出处理。—— 第二十四条 有价证券是各级地方税务局用结余资金购买的国债有价证券作为流动资产管理。—— 有价证券按取得时的实际成本记账。购入的有价证券应作为货币资金妥善保管,做到账券相符。—— 当期有价证券的利息和转让有价证券取得和收入与其帐面成本的差额,记入当期收入。—— 第二十五条 固定资产是指使用年限在一年以上,单位价值在规定标准(一般设备单位价值在500元以上,专用设备单位价值在800元以上)以上,并在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来物质形态的资产。包括房屋建筑物、专用设备、一般设备、文物和陈列品、图书、其他固定资产。—— 单价虽然未达到规定标准,但使用时间在一年以上的大批同类物资,应作为固定资产核算。—— 固定资产应当按照取得或购建时的实际成本记账。盘盈和接受捐赠的固定资产应当按照同类物资的市场价格或者有关凭据确定固定资产价值。—— 对固定资产进行改建、扩建,其净增值部分,应当计入固定资产价值。—— 各级地方税务局的固定资产不计提折旧。—— 第二十六条 各级地方税务局对其占有或者使用的固定资产,每年应当盘点一次。—— 固定资产报废、调拨和变卖,必须按规定的程序报经审批。—— 转让、毁损、报废、对外捐赠及盘亏的固定资产,应当减少固定资产账面价值。有偿转让、变卖固定资产取得的变价收入和清理报废固定资产取得的变价收入,作为其他收入处理。清理固定资产发生的费用,作为当期支出。出租固定资产取得的价款,应当记入其他收入。 第四章 负 债 第二十七条 负债是各级地方税务局承担的能以货币计量,需要以资产偿付的债务,包括应缴预算款、应缴财政专户款、暂存款等。—— 第二十八条 应缴预算款是各级地方税务局在业务活动中按规定取得的应缴财政预算的各种款项,主要包括纳入预算管理的政府性基金、行政性收费罚款(指按国家规定行政机关直接收缴的部分)、没收财物变价款、无主财产变价款、赃款和赃物变价款、其他应缴预算的资金等。—— 各级地方税务局取得的应缴款应当按照规定及时、足额上缴国库。对于未达到缴款起点或需要定期清缴的,应及时存入银行存款账户。年终必须将当年的应缴预算款项全部清缴国库。 第二十九条 应缴财政专户款是指按规定代收的应上缴财政专户的预算外资金。应缴财政专户的预算外资金范围及管理办法,按国务院和财政部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三十条 暂存款是各级地方税务局在业务活动中与其它单位和个人发生的待结算款项。—— 各种应缴款和暂存款项应及时清理并按规定办理结算,不得长期挂账。 第五章 净资产 第三十二条 净资产是指各级地方税务局资产减负债和收入减支出的差额,包括固定基金、结余等。—— 第三十三条 固定资金是指各级地方税务局固定资产所占用的资金。固定基金按实际发生数额记账。—— 第三十四条 结余是各级地方税务局各项收入与支出相抵后的余额。各级地方税务局的财政拨款结余和其它资金结余应分别核算。 第六章 收 入 第三十五条 收入是指各级地方税务局为开展业务活动,依法取得的非偿还性资金,包括拨入经费、预算外资金收入、其他收入等。—— 第三十六条 拨入经费是各级地方税务局按照经费领报关系由财政厅或上级单位拨入的预算经费。拨入经费因按预算规定的用途作用,未经上级单位批准不得擅自改变用途。—— 第三十七条 预算外资金收入是指财政部门按规定从财政专户核拨给地方税务局的预算外资金和部分由财政部门核准不上缴财政专户而直接由地方税务部门按计划使用的预算外资金。—— 第三十八条 其他收入是指各级地方税务局按规定收取的各种收入,以及其他来源形成的收入。—— 第三十九条 各级地方税务局的各项收入按实际发生数额记账。 第七章 支 出 第四十条 支出是指各级地方税务局为开展业务活动所发生的资金耗费及损失。包括预算经费支出和其他支出。—— 预算经费支出是指各级地方税务局用拨入经费支付的各项支出。 其他经费支出是指各级地方税务局用预算经费以外的其他经费支付的各项支出。—— 经费支出项目包括基本工资、补助工资、其他工资、职工福利费、社会保障费、公务费、修缮费、设备购置费、业务费、支付代征代扣手续费、业务招待费、其他费用、基建费等 。 各级地方税务局收回本年度已列为经费支出的款项,冲减当年的经费支出;收回以前年度已经列为支出款项,增加上年结余,不得冲减当年经费支出。—— 第四十一条 各级地方税务局的各项支出按实际支出数额记账。 第八章 会计科目 第四十二条 会计科目,是汇总和检查各级地方税务局资金活动情况和结果的总账科目。非经省地方税务局同意,不得自行减并、增设,不得自行更改科目名称。不需要的科目可以不用。—— 本制度统一规定会计科目编号。各级地方税务局在使用会计科目编号时,应与会计科目名称同时使用。可以只使用会计科目名称,不用科目编号,但不得只填科目编号,不写科目名称。—— 第四十三条 各级地方税务局适用的会计科目如下:—— 会计科目表—— 编号 科目名称—— 一、资产类—— 101 现金—— 102 银行存款—— 103 有价证券—— 104 暂付款—— 105 库存材料—— 106 固定资产—— 二、负债表—— 201 应缴预算款—— 202 应缴财政专户款—— 203 暂存款—— 三、净资产类—— 301 固定基金—— 302 结余—— 四、收入类—— 401 拨入经费—— 404 预算外资金收入—— 407 其他收入—— 五、支出类—— 501 经费支出—— 502 拨出经费—— 505 结转自筹基建—— 第四十四条 会计科目使用说明—— 一、资产类—— 第101号科目 现金—— 1、本科目核算各级地方税务局的库存现金。—— 2、收到现金,借记本科目,贷记有关科目;支出现金,借记有关科目,贷记本科目。本科目借方余额,反映单位库存现金数额。—— 3、各级地方税务局应设置“现金日记账”,由出纳人员据收付款凭证,按照业务发生的顺序逐笔登记。每日业务终了,应计算当日的现金收入合计数、现金支出合计数和结余数,并将结余数与实际库存数核对,做到账款相符。—— 4、有外币现金的单位,应分别按人民币、各种外币设置“现金日记账”进行明细核算。具体参见“银行存款”科目。—— 第102号科目 银行存款—— 1、本科目核算各级地方税务局存入银行及其他金融机构的各种存款。—— 2、各级地方税务局将款项存入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时,借记本科目,贷记“现金”等有关科目;提取和支出存款时,借记“现金”等有关科目,贷记本科目。—— 本科目借方余额,反映单位银行存款数额。—— 3、各单位应按开户银行、存款种类等,分别设置“银行存款日记账”。由出纳人员根据收付款凭证,按照业务的发生顺序逐笔登记,每日终了应结出余额。“银行存款日记账”应定期与银行对账,至少每月核对一次。月份终了,单位账面结余与银行对账单余额之间如有差额,应逐笔查明原因,分别情况进行处理。属于未达账项,应按月编制“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调节相符。—— 4、有外币存款的单位,应在本科目下分别人民币和各种外币设置“银行存款日记账”进行明细核算。 各单位发生的外币银行存款业务,应将外币金额折合为人民币记账,并登记外国货币金额和折合率。外国货币折合为人民币记账时,应按业务发生时的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人民币外汇汇率折算。年度终了,应将外币账户余额按照期末中国人民银行公丰的人民币外汇汇率折合为人民币,作为外币账户的期末人民币余额。调整后的各外币帐户人民币余额与原账面余额的差额,作为汇兑损溢列入有关支出。—— 第103号科目 有价证券—— 1、本科目核算各级地方税务局购入的有价证券。—— 2、购入有价证券时,按照实际支付的款项,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兑付本息时,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本科目(本金)和“其他收入”(利息)科目。—— 本科目借方余额,反映沿未兑付的有价证券的本金。—— 第104号科目 暂付款—— 1、本科目核算各级地方税务局发生的待核销的结算款项。—— 2、发生暂付款时,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现金等有关科目;结算收回或核销转列支出时,借记“经费支出”等有关科目,贷记本科目。—— 本科目借方余额,反映尚待结算的暂付款累计数。—— 3、本科目应按债务单位或个人名称设置明细账。—— 第105号科目 库存材料—— 1、本科目核算各级地方税务局大宗购入、需要库存的物资材料等。单位随买随用的办公材料或没有大宗购入,不需要库存的,可以不设本科目。—— 2、购入、有偿调入的材料,分别以购价、调拨价作为入帐价格。材料采购、运输过程中发生的差旅费、运杂费等不记入库存材料价格,直接列入有关支出科目核算。—— 3、购入材料并已验收入库时,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领用出库时,借记有关支出科目,贷记本科目。—— 本科目借方余额,反映单位库存材料的实际库存数。—— 4、本科目应按库存材料的类别、品种等有关科目设置明细账,并根据库存材料入库、出库单逐笔登记。—— 5、各单位的库存材料,每年至少盘点一次。对于发生的盘盈、盘亏等情况,应当查明原因,属于正常的溢出和损耗作为减少或增加当期支出处理。盘盈时,借记本科目,贷记有关支出科目;盘亏时,借记有关支出科目,贷记本科目。属于非正常性的损毁,应按规定的程序报经批准后处理。—— 库存材料变价处理,恢复存款。变价发生损溢,相应增减当期支出。—— 第106号 固定资产—— 1、本科目核算各级地方税务局固定资产的原价。—— 2、各级地方税务局的固定资产应按下列规定确定其价值,登记入账:—— (1)购入、调入的固定资产,按实际支付的买价、调拨价以及运杂费、保险费、安装费、车辆购置附加费记账。—— (2)自行建造的固定资产,应按建造过程中实际发生的全部支出记账。—— (3)在原有固定资产基础上进行改建、扩建的固定资产,应按改建、扩建发生的支出,减去改建、扩建过程中发生的变价收入后的净增加值,增加固定资产。—— (4)接受捐赠的固定资产,应当按照同类固定资产市场价格或者有关凭据记账。接受固定资产时发生的相关费用,应当记入固定资产价值。—— (5)无偿调入的固定资产,应当按估计价值记账。—— (6)盘盈的固定资产,按重置完全价值记账。—— (7)已投入使用但尚未办理移交手续的固定资产可先按估计价值记账,待确定实际价值后,再进行调整。购置固定资产过程中发生的差旅费,不计入固定资产价值。—— 3、已经入账的固定资产,除发生下列情况外,不得任意变动:—— (1)根据国家规定对固定资产价值重新估价;—— (2)增加补充设备或改良设备的;—— (3)将固定资产的一部分拆除的;—— (4)根据实际价值调整原来暂估价值的;—— (5)发现原来记录固定资产价值有错误的。—— 4、本科目的使用方法:—— 购建、有偿调入固定资产时,借记有关支出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同时,借记本科目,贷记“固定基金”科目。—— 接受捐赠的固定资产,借记本科目,贷记“固定基金”科目。—— 盘盈的固定资产,按重置完全价值,借记本科目,贷记“固定基金”科目。—— 有偿调出、变卖、对外捐赠的固定资产,按其账面价值销账。借记“固定基金”,贷记“固定资产”科目。—— 盘亏、毁损、报废的固定资产,按减少固定资产的账面原值销账。毁损、报废的固定资产,清理过程中发生的收入记入“其他收入”科目,清理过程中的支出,记入有关支出科目。—— 5、本科目借方余额,反映单位所有固定资产价值的总额。—— 6、各单位应设置“固定资产登记簿”或“固定资产卡片”,按固定资产类别进行明细核算。—— 二、负债类—— 第201号科目 应缴预算款—— 1、本科目核算各级地方税务局按规定应缴入国家预算的款项。—— 应缴预算款主要包括:纳入预算管理的政府性基金、行政性收费、罚款、没收财物变价 款、无主财产变价款、赃款和赃款变价款、其他按照预算管理规定应上缴预算的款项。—— 2、收到应缴预算款时,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贷记本科目;上缴时,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 本科目贷方余额,反映应缴未缴数。年终,本科目应无余额。—— 3、本科目应按应缴预算款项的类别设置明细帐。—— 第202号科目 应缴财政专户款—— 1 、本科目核算各级地方税务局按规定代收的应上缴财政专户的预算外资金。—— 2、收到应上缴财政专户的各项收入时,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贷记本科目;上缴财政专户时,作相反的会记分录;实行预算外资金结余上缴财政专户办法的单位定期结算预算外资金结余时,应按结余数借记“预算外资金收入”科目,贷记本科目;实行按比例上缴财政专户的单位收到预算外资金收入时,应分别记入“应缴财政专户款”和“预缴外资金收入”科目,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应缴财政款”科目,贷记“预算外资金收入”科目。—— 本科目贷方余额,反映应缴未缴数。年终,本科目应无余额。—— 3、本科目应按预算外资金的类别设置明细账。—— 第203号科目 暂存款—— 1、本科目核算各级地方税务局发生的临时性暂存、应付等待结算款项。—— 2、收到暂存款时,借记“银行存款”、“现金”等科目、贷记本科目;冲转或结算退还时,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现金”等科目。—— 本科目贷方余额,反映尚未结算的暂存款数额。—— 本科目应按债权单位或个人名称设置明细账。—— 三、净资产类—— 第301号科目 固定基金—— 1、本科目核算各级地方税务局因购入、调入、建造、接受捐赠以及盘盈固定资产所形成的基金。—— 2、增加固定基金时,借记“固定资产”科目或有关科目,贷记本科目;减少固定资产基金 时,借记本科目,贷记有关。—— 本科目贷方余额,反映单位固定基金总额。—— 第303号科目 结余—— 1、本科目核算各级地方税务局各项收支相抵后的累计余额。—— 2、年终,将“拨入经费”(不含预拨下年经费)、“预算外资金收入”、“其他收入”科目的余额转入本科目的贷方,借记“拨入经费”、“预算外资金收入”、“其他收入”科目,贷记本科目;将“经费支出”、“拨出经费”(不含预拨下年经费)和、“结转自筹基建”科目,贷记“经费支出”、“拨出经费”、“结转自筹基建”科目。年终本科目贷方余额为各单位滚存结余。—— 四、收入类—— 第401号科目 拨入经费—— 1、本科目核算各级地方税务局按照经费领报关系,由财政厅或上级单位拨入的预算经费。—— 2、收到拨款时,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本科目;缴回拨款时,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平时贷方余额反映“拨入经费”累计数。—— 3、年终结账时,将本科目贷方余额(不含预拨下年经费转入结余科目。借记本科目,贷记“结余”科目。 第404号科目 预算外资金收入—— 1、本科目核算各级地方税务局预算外资金的收支情况。—— 2、单位收到财政专户核拨的预算外资金时,借“银行存款”等有关科目,贷记本科目。主管部门收到财政专户核拨的属于应返还所属单位的预算外资金时,通过“暂存款”科目核算。—— 实行按确定的比例上缴预算外资金财政专户办法的单位收到预算外资金时,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贷记应缴“财政专户款”科目,贷记本科目;实行结余上缴预算外财政专户办法的单位收到预算外资金收入时,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本科目,定期结算应缴预算外资金结余时,借记本科目,贷记“应缴财政专户款”科目。—— 3、年终结账时,将本科目贷方余额全部转入“结余”科目,借记本科目,贷记“结余”科目。年终转账后,本科目余额。—— 第407号科目 其他收入—— 1、本科目核算各级地方税务局除拨入经费和预算外资金收入以外的其他资金收入,包括固定资产变价收入、住房基金收入(不含个人部分)、公费医疗拨款、所属单位缴款、代征代扣手续、地方财政拨款以及零星杂项收入、有偿服务收入、有价证券和银行存款利息收入等。—— 2、发生收入时,借记“银行存款”、“现金”等科目,贷记本科目;冲销转出时,借记本科目,贷记有关科目。平时本科目贷方余额反映其他收入累计数。—— 年终结账时,本科目贷方余额全部转入“结余”科目,借记本科目,贷记“结余”科目。 年终转账后,本科目余额。—— 3、本科目按收入的主要类别设置明细账。—— 五、支出类—— 第501号科目 经费支出—— 1、本科目核算各级地方税务局在业务活动中发生的各项支出。—— 2、发生支出时,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现金”等科目;支出收回或冲销转出时,借记有关科目,贷记本科目。平时借方余额反映经费 实际支出累计数。—— 3、年终,本科目借方余额应全部转入“结余”科目,借记“结余”科目,贷记本科目。年终转账后,本科目无余额。—— 4、本科目按预算经费支出和其他经费支出设置二级科目。二级科目下按财政部门统一规定的“目”“节”级科目设明细账。—— 第502号科目 拨出经费—— 1、本科目核算各级地方税务局按核定预算拨付所属单位的预算资金。—— 2、转拨经费时,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收回或冲销转出时,借记有关科目,贷记本科目。平时本科目借方余额“拨出经费”累计数。—— 3、年终结账时,将本科目借方余额(不含预拨下年度经费转入“结余”科目,借记“结余”科目,贷记本科目。年终结账后,本科目无余额。—— 第505号科目 结转自筹基建—— 1、本科目核算各级地方税务局基建经费的实际支出数和拨入基建账户的资金。—— 2、支出和拨付基建经费时,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收回或冲销转出时,借记有关科目,贷记本科目。平时借方余额反映基建经费的实际支出和拨款累计数。—— 年终结账时,应将本科目借方余额全部转入“结余”科目,借记“结余”,贷记本科目。转账后,本科目无余额。 第九章 年终清理结算和结帐 第四十五条 各级地方税务局在年度终了前,应根据财政部门或主管部门的决算编审工作要求,对各项收支收目,往来款项,货币资金和财产物资进行全面的清理结算并在此基础上办理年度结帐,编报决算。—— 第四十六条 年度终了前,要清理、核对年度预算收支数字和各项拨款,保证上下级之间的年度预算数和领拔经费数一致。—— 第四十七条 为了准确反映各项收支数额,凡属本年度的应拨款项,应当在12月31日前汇达对方。主管会计单位对所各族中单位的预算拨款和预算外资金拨款,截止12月25日为止,逾期一般不再下拨。—— 第四十八条 凡属本年的各项收入,都要及时入帐。本年的各项应缴预算款和应缴财政专户的预算外资金,要在年终前全部上缴。属于本年的各项支出,要按规定的支出渠道如实列报。—— 年度单位支出决算,一律以基层用款单位截止12月31日止的本年实际支出数为准,不得将年终前预拨下级单位的下年预算拨款列入本年的支出,也不得以上级会计单位的拨款数代替基层会计单位的实际支出数。—— 第四十九条 各级地方税务局的往来款项,年终前应尽量清理完毕。按照有关规定应当转作各项收入或各项支出的往来款项要及时转入各有关帐户,编入本年决算。主管单位收到财政专户的预算外资金属于应返还所属单位的部分应及时转拨所属单位,不得在“暂存款”挂帐。—— 第五十条 各级地方税务局年终要及时同开户银行对帐,银行存款账面余额,要同银行对帐单余额核对相符。—— 第五十一条 年终前,应对各项财产物资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