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的位置:首 页 > 财税工具 > 山西地税法规 > 正文
关于转发太原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清产核资后房产税计税依据的通知
颁布时间:1996-01-15 发文字号:晋地税财字[1996]第1号
各地、市地方税务局:
现将太原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清产核资后房产税计税依据的通知》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关于房产税的计税依据,应依照调整后的房产
价值按规定一次扣除20%至30%后的余值计算。
一九九六年一月十五日
山西省太原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清产核资后房产税计税依据的通知
并地税财字(1995)第14号
各县(市)、区地方税务局、市直各分局:
目前,我市国有大中型企业已普遍进行了清产核资,根据国办发(1993)29号文件第一条"企业主要固定资产价值重估后,经过验收核
实,相应调整固定资产帐面价值,(包括原值和净值)。并按重估的固定资产价值以《企业财务通则》和分行业的企业财务制度规定的折旧
率计提折旧资金。"房产税计税依据应以房产重估入帐的帐面价值为依据。计税依据调整时间为 调整房产帐面价值的次月。
一九九五年十二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