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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地方税务局转发省财政厅《关于启用(山西省行政事业性收费基金地税系统专用票据)的通知》的通知

颁布时间:2003-01-15  发文字号:晋地税规发[2003]第2号

各市(地)地方税务局及其分局,各县(市、区)地方税务局,省局直属征收局: 现将山西省财政厅晋财综[2002]152号《关于启用(山西省行政事业性收费基金地税系统专用票据)的通知》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新票据 启用后,旧票据同时作废。并于3月31日前,由各市(地)地税局将未使用的旧票据及起止号码分类登记填表后,统一收回上缴省局。 二OO三年一月十五日 关于启用《山西省行政事业性收费基金地税系统专用票据》的通知 晋财综[2002]152号 省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使用《山西省行政事业性收费基金专用票据》的请示"收悉。依据《山西省行政事业收费票据管理规定》(省政府第61号令)以及山 西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全省行政事业性收费(基金)专用票据管理的通知》(晋财综字[1998]115号)有关规定,考虑到地税系统代征的收 费基金项目较多,票据种类不一的问题,为了减轻基层征收人员工作量,规范票据管理,强化收费基金征收,经研究,决定从2003年3月1日 起,对地税系统代征的水资源补偿费、林业建设基金、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和河道工程维护管理费四项基金收费统一启用《山西省行政事业性 收费基金地税系统专用票据》(票样附后)。该票据由我厅统一印制,票据的领购、发放、保管、核销等管理,仍按我厅晋财综字[1998]115 号)文件规定执行。—— 附件:《山西省行政事业收费基金地税系统专用票据》票祥—— 二00二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附表:{山西省行政事业收费基金地税系统专用票据1}{山西省行政事业收费基金地税系统专用票据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