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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山西省地税系统重点税源监控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颁布时间:2000-03-07  发文字号:晋地税计发[2000]第3号

各地、市、县地方税务局,省局直属征收局:——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重点企业税源监控数据库管理暂行办法》,并结合我省实际情况,特制定《山西省地税系统重点税源监控管理实施办法》,现将《实施办法》和国家税务总局《重点企业税源监控数据库管理暂行办法》一同印发给你们,请各地严格按照办法提出的要求,结合本地的实际情况积极有效地开展重点税源监控工作。为了切实做好重点税源监控工作,更好地服务于税收工作大局,省局对这项工作的开展提出如下要求,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各级地税部门领导要给予高度重视。重点税源监控工作是组织收入工作的基础性工作,是税收工作科学管理的重要措施,是掌握和了解经济税源变化的有效途径,是税收收入运行的宏观预测和微观分析的重要手段,在组织收入工作中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因此,各级地税部门领导要高度重视重点税源监控工作,加大领导和监督力度,切实把这项工作落到实处。—— 二、要配置专人专机。各级地税部门要针对这项工作配备专门的计算机,调配专职管理员负责这项工作。要求专职管理员具有一定的计算机操作水平、税收业务水平,要熟悉企业财务报表并且具有较强的责任心。—— 三、制定有效措施,确保重点企业税源监控数据库的数量、质量和及时上报。重点税源监控不仅是计会一个部门的工作,而是一项全局性的工作,各级地税部门内部要积极协调配合,制定落实此项工作的有效措施。特别要建立税务部门与重点企业的联系制度。为了明确责任,强化管理、确保数据真实可靠,重点税源监控有关报表的数据来源,均须根据企业税务主管部门或有关部门审核确认后的企业财务报表、纳税申报表及其他有关资料填写,由县(区)分局计会部门统一录入重点税源数据库,按规定要求逐级上报重点税源监控报表及有关原始资料,均应加盖企业财务、专管员、征收单位印章后,由县(区)分局计会部门留存备查。省局年终对各级局的重点税源监控工作进行综合检查和考评,并列入各级目标责任制进行综合考核。—— 四、要认真做好数据的分析工作。各级地税部门要充分利用重点税源提供的数据,按月做好税源变化分析和汇报工作,彻底摸清税源变化情况,为组织收入工作和清理欠税工作提供可靠的依据。—— 五、2000年应同时上报1999年和2000年两个年度的月份报表,以便进行比较分析,以后年度只上报当年各月的数据。上报时间为每月20日前上报前一个月的数据。—— 纳入省局管理的营业税重点税源企业报表今年暂时按季上报,上报时间为季后20日内,同时上报上年同季的数据。 附件:全国重点企业税源监控数据库管理暂行办法—— 山西省地税系统重点税源监控管理实施办法—— 二OOO年三月七日 全国重点企业税源监控数据库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税源监控是通过建立税源数据库从而对企业生产经营和税源税收情况进行管理的一种方式。税源监控工作对于加强组织税收收入,促进税收征管,推进依法治税具有重要的作用。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及国家税务总局税收工作“十五”规划要求,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确定重点税源企业的基本原则。重点税源企业的确定,分别以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和营业税一般纳税为对象,以企业上年实际税收完成情况为依据,逐级确定重点税源户标准和名单。—— 第三条 重点税源企业的确定标准。纳入国家税务局管理的重点税源企业是以各地增值税、消费税和营业税收入为标准,即以1999年增值税和消费税年入库税款20万元以上,营业税年入库税款500万元以上的作为重点税源企业。省以下各级重点税源企业的划分标准可根据本地区的具体情况确定,原则上要求达到流转税收入的60%以上,同时兼顾行业分布,重点监控工业、商业、金融保险业、交通运输业、邮电通讯业、房地产业、建筑安装业和社会服务业。重点税源企业一经确定,原则上年度内不做调整,产生的重点税源企业应在次年的数据库调整中加入,但得出除低于建库标准的原有税源企业。原有的重点税源企业,其年度实交税额在连续三年不满足建库标准的 %时,可以出删除。删除的企业名单和代码应上报一上级税务局备案。—— 第四条 重点税源数据库的建立。重点税源企业的管理以纳税人为对象,以全国税收系统统一的计算机大系统的依托,应用全国统一的计算机软件、统一的税务登记编码、统一的指标体系建立重点税源数据库。—— 国税局以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为对象,以增值税和消费税为主要税种,建立重点税源数据库;地税局以营业税纳税人为对象建库,着重对营业税税源的管理,同时结合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和营业税纳税人两个数据库的资料,实现对资源税、企业所得税、城市维护建设税等主要税种税源的管理。—— 重点税源数据库的税务系统内部的共享数据库,由各级税务机关计划统计部门统一管理。为避免重复劳动和增加企业负担,各税收业务部门不在单独另外建立类似的数据库。—— 第五条 重点税源数据库实行总局、省级局、地(市)级局和县级局四级管理模式,由下而上,层层负责。—— 第六条 重点税源数据库的报表和指标体系。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数据库和营业税纳税人数据库数据来自“重点税源企业月报表”,包括:“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企业表”,“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产品表”,“营业税纳税人企业表”和“营业税纳税人项目表”。其上报指标的设置以满足工作需要为原则,由少而多,逐步完善。—— 第七条 重点税源数据库报表的数据来源。以企业财务报表、纳税申报表和纳税申报附列表的数据为基础填报具体填报口径见填表说明。数据指标由国家税务总局统一制定。各地可根据工作需要在总局规定的数据指标的基础上自行增设附列报表或指标。—— 第八条 重点税源数据库数据上报方式。重点税源企业月报表由企业填报,一式两份,分别送国、地税主管税务机关(若缴纳营业税的企业没有涉及国税收入的,可不报国税局),据以产生基础数据库,然后按统一的规定格式,通过税务系统广域网逐级上报上一级税务机关数据库。—— 重点税源数据库的数据实行月报制度。上报总局的时间为月后25日之前(节假日顺延)。—— 第九条 重点税源数据库的应用范围和使用权限。重点税源数据库的数据属机密级,只限于税务机关内部使用,主要服务于税收收入的分析和预测、税收政策分析、税收征管、税务稽查等。未经主管部门同意,不得对外提供和引用。因泄密而产生的后果,将依法追究责任人的责任。—— 第十条 各级税务机关应按月对重点税源数据库的数据进行分析,反映重点企业的生产经营情况、税源和税收变化情况,编写月份和季度分析报告。省级税务局按季向总局计划统计司报送季度分析报告,对税源情况发生较大变化的企业,应上报总局专题调查报告。—— 第十一条 重点税源监控工作的职责。重点税源监控工作要设置专职岗位,配备专职管理人员。其主要职责是:向企业催报数据、重点税源数据库的日常管理维护、及时向上一级税务局上报数据、编写数据的应用分析报告、定期或不定期地深入重点税源户开展调查研究,了解重点税源户的生产经营情况。—— 第十二 考核与奖惩。对重点税源监控工作实行定期考核制度,考核依据是日常基础工作记录和抽查结果,内容包括重点税源监控数据以及分析报告的时效性,指标的完整性和数据的准确性(具体考核办法另行下达),对考核结果进行通报表彰。——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2001年1月1日起实行。 山西省地税系统重点税源监控管理实施办法—— 第一条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重点企业税源监控数据库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并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各地、市、县地方税务局均须按照《办法》规定建立重点税源数据库,开展重点税源监控工作。—— 第三条 重点税源数据库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四级管理的模式,各地应按照本实施办法第四条的要求,确定重点税源企业,统一纳入重点企业税源监控数据库进行监控管理。—— 第四条 确定重点监控企业的基本原则。重点税源监控企业,由各地根据本区域内企业税源大小、行业及区域分布情况,以企业上年工商税收实际完成情况为依据,逐级确定重点税源户标准和名单,原则上要求重点税源监控企业纳税额占到当地工商税收收入总额的30%以上。—— 营业税重点税源监控企业,要顾及企业的规模和行业,根据《营业税暂行条例》重点监控交通运输、建筑、金融保险、邮电通讯、文体、娱乐、服务业。同时,各地市可根据本地区域经济的特点侧重监控影响辖区内经济和税种的支柱产业。原则上要求各地营业税重点税源监探企业的营业税纳税额达到当地营业税收入总额的60%以上。—— 第五条 重点税源监控企业的确定标准。纳入省地税务局管理的重点税源监控企业是以各地年工商税收纳税额和营业税纳税额为标准,即以上年度企业年纳税额在500万元以上,营业税纳税额在100万元以上的企业,作为重点税源监控企业。若本区域内按第四条指定的七个行业中某行业符合标准的企业不达五户,该行业营业税年纳税额在地前五名的企业仍作为省局管理的重点税源企业。地市以下各级重点税源企业的划分标准,可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自行确定,并且要兼顾行业分布。—— 重点税源监控企业一经确定,原则上年度内不做调整。年度结束后,产生的新的重点税源企业,应在次年的数据据库调整中加入,但不得删除前一年度已经低于建库标准的原有重点税源企业。原有的重点税源监控企业,其年度纳税额连续三年不满足建库标准的50%时,在上报上一级税务局可以删除。—— 第六条 重点税源数据库的建库方式和上报程序。由重点税源监控企业在申报期限内将企业重点税源报表随同企业财务报表、纳税申报表和申报附列表报税务所或征收局,审核无误后,按照统一的格式录入基层数据库并传送到上一级税务机关,由地市局将符合上报省局要求的重点税源企业上报省局。重点税源数据库的数据实行月报制度,上报省局的时间为月后20日前(节假日顺延)。—— 第七条 重点税源管理数据库的应用和管理制度。—— (一)重点税源数据库的应用范围及应用权限。重点税源数据库的数据主要服务于税收收入的分析和预测、税收政策分析、税收征管和税务稽查等税收工作。重点税源数据库的数据属机密级事项,只限于税务局系统内部使用须有专人负责。任何部门和个人未经主管部门同意,不得向外提供,不得在公开刊物上发表和引用。如出现泄密事件将依法追究责任人的责任。 (二)各级地方税务局应按月对重点税源数据库的数据进行分析,反映重点企业的生产经营情况,税源和税收变化情况,编写月份和季度分析报告,地市局应按月向省局计会处报送月份分析报告。对税源变化较大的企业,应由地市局写出专门的调查报告上报省局。—— (三)重点税源数据库的数据应与纳税申报有关报表的数据一致。为保证两者的一致性,各级地税机关每年应对三季度末的数据随机抽取50%的重点企业进行抽查。将重点税源数据库的企业数据与其纳税申报时的有关报表进行核对,若发现有差异的,应查清原因,及时修正,并采取措施杜绝此类问题的再度发生。—— 第八条 重点税源户专职管理员制度。重点税源管理是一项涉及面广,较为复杂繁重的工作,要求管理人员具有很强的责任心和工作能力,要熟悉企业的各种财务报表和税收征管工作。因而,为了保证重点税源管理工作的顺利实行,省局要求各地在保证计算机设备等硬件设施条件的基础上,保证人员的配备,做到专人负责、专人管理。—— (一)各征收单位均应由一名领导具体负责此项工作,为了便于开展工作,重点企业的专管员为重点税源户专职管理员。其主要职责为:向企业催报数据;会同企业财务部门填写重点税源管理各类报表,并保证数据的准确无误;按时向县级税务机关计会部门上报有关报表;收集整理重点企业当期生产经营状况及纳税情况等资料随同报表一同上报县(区)分局税务机关计会部门。—— (二)各级地方税务局应在负责重点税源数据库管理的计会部门设置专职管理员,并将管理员名单上报上一级税务机关,逐级建立重点税源专职管理网络,做到专人负责、专人管理。—— (三)县及县以上重点税源户管理专职人员的主要职责:重点税源数据库的日常维护、及时准确向上一级税务机关上报数据和月份分析报告、定期深入到重点税源监控企业开展调查研究,详细了解企业的生产经营情况。—— 第九条 重点税源户调查研究和税收收入汇报制度。各级地税部门应定期深入到重点税源监控企业,全面了解重点税源户生产经营情况,掌握税源变化动态,掌握重点税收情况的第一手材料。对发现的问题,就分析原因,并及时制定相关措施,保证税收收入的稳定增长。要求各地每年定期组织人员深入到重点税源监控企业开展调查研究,调查面要达到重点企业户数的40%以上。—— 根据工作需要,各地应在每年的10月份召开一次重点税源分析会,听取基层征收单位关于重点税源税收情况的汇报,及时了解企业的生产经营情况、税源和税收变化情况、国家各项经济政策和征管措施对本地区税收的影响等情况,预测全年税收的发展趋势。—— 第十条 重点税源户管理考核制度。为了提高重点税源数据库的管理水平,省局将对各地上报数据的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进行考核,并结合对重点税源数据库的抽查情况和上报月份分析报告的质量,对各地的重点税源管理工作进行综合考核(具体考核办法另行下达)。各地市应逐级建立考核制度,加强监督,并纳入对各级地税部门工作的考核范围,对不如实上报和严重失职的要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十一条 各地可根据本辖区的税源特点,结合重点税源管理的应用情况,制定适合本地的重点税源管理办法。—— 第十二条 本办法使用国家税务总局指定的软件(SDMS),省局将视办法的实施情况,在适当的时机开展以一般增值税纳税人为对象,建立对资源税的监控;结合增值税和营业税两个数据库的资料,实现对企业所得税和城市维护建设税等主要税种的税源管理。通过对以上主干税种管理逐步实现对整体重点税源的管理。——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2001年1月1日起执行。——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山西省地方税务局负责解释。—— 重点税源管理实施办法附件一—— 重点税源监控数据库企业代码编制规定—— 重点税源监控数据库企业代码,是为建立重点税源数据库,充分利用现代计算机信息手段对重点税源户进行管理而设置的一套代码体系。现对编制重点税源企业代码的工作安排规 定如下:—— 2000年度重点税源数据库企业代码由26位数字组成,表示以下5个部分的内容:—— 1、企业税务登记识别码(Z1)—— 用15位数字表示,即企业代码的第1至第15位。前六个表示企业所在地区区划位置,后9位依据国家技术监督《全国组织机构代码编制规则》反映企业组织形式的代码。企业税务登记识别码(Z1)是区别企业的唯一代码,各行业的此项代码不得重复。—— 2、企业名称(Z2)—— 企业名称的确定:以企业在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注册的汉字名称为准,但最多少是超过18个汉字,即最多占36位,超过应适当缩减。—— 3、国民经济行业类别代码(Z3)—— 用4位数字表示,为企业代码的第16至19位。—— 以《国民经济行业分类和代码》(GB/T4754——94)为标准,根据企业实际从事的社会经济活动性质进行分类填列。—— a、分类原则—— (1)以新国民经济核算体系中关于统计单位划分的原则作为划分行业的基本原则,并在分类中注意区分第一、二、三产业。—— (2)依据按经济活动性质的同一性进行分类的原则,即主要按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和个体从业人员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或其他社会经济活动性质进行行业分类,而不按其所属行政隶属管理系统分类。某一行业就其实质来说是指从事一种或主要从事一种活动的所有单位的聚合集体。—— b、编码方法—— (1)该行业分类采用了线性分类,将社会经济活动划分为门类、大类、中类和小类四级。本办法使用其三层四位数字码的产业类别识别系统,用于标识社会经济活动的大中小类,不编制门类代码。行业门类的数据,可以通过行业大类数据的汇总求出。—— (2)每一层收容类都用“9”这一特殊的数字表示,即各类中的“其他”项。—— 4、企业工商管理注册登记类型识别码(Z4)—— 编码方法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企业登记注册的类型为依据,共分3层,用3闰数字代表,即企业代码的第20位至22位。第20位是大类,和经21类是小类,第22类是明细类。—— 企业所有制形式以1999年末在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的为准,代码统一规定如下:—— 内资企业:111 国有中央企业—— 112 国有地方企业—— 120 集体企业—— 121 城镇集体企业—— 122 乡镇集体企业—— 联营企业:141 国有联营企业—— 142 集体联营企业—— 143 国有与集体联营企业—— 149 其它联营企业—— 有限责任公司: 151 国有独资公司—— 159 其它有限责任公司—— 股份有限公司: 161 上市的股份有限公司—— 162 非上市的股份有限公司—— 私营企业: 171 私营独资企业—— 172 私营合伙企业—— 173 私营有限责任公司—— 174 私营股份有限公司—— 190 其他企业—— 港澳台投资企业: 210 合资经营企业—— 220 合作经营企业—— 230 独资经营企业—— 240 股份有限公司—— 外商投资企业: 310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 320 中外合作经营企业—— 330 外资企业—— 340 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5、自定义代码(Z5)—— 用4位数字代表,即企业代码的第23至第26位。—— 0001 本年度新增企业;—— 前两位:—— 20 同时对营业税(增值税)和所得税实行定额征收的企业;—— 21 定额征收营业税(增值税)的企业;—— 22 定额征收企业所得税的企业;—— 81 集中缴纳企业所得税并在所在地缴纳营业税(增值税)的企业;—— 83 金融行业中的农村信用社及营业税税率仍适用5%的政策性银行;—— 其余各位代码由各地按照各自工作需要,自行定义使用。自定义码若不使用,则必须填为“0000”,不得空置不空填。 税源管理实施办法附件二—— 营业税重点税源户报表填表说明—— 一、填表要求—— (一)重点税源户的管理范围—— 重点税源户的填表单位以是否拥有独立的纳税人登记为条件进行管理,做到一个号填一份表。不要求按集团、公司或其他组织形势为单位汇总填报。设有总分支机构分支机构不实行独立核算、不单独进行纳税登记的企业,由总机构汇总填报01表和02表。—— (二)企业名称及企业代码的填写—— 营业税重点税源报表01和02表(以下简称“01表和02表”)表头“企业名称”和“企业代码”两行,均应按照企业主税务机关审定的企业名称和税务登记识别码填列。—— (三)数据资料的填写—— 1、数据来源。01表和02表均应根据企业主管财税部门或会计师事务所审核后的企业财务月报表、纳税申报表其他相关资料,并按主管税务机关审核确认后的数据填写来自不同报表的数据,应反映的是同一会计期间企业经济活动的内容。来自“损益表”和“利润表”的数据应按本数填写,来自“资产负债表”的数据应按期末数据填写。 2、计量单位。除01表第34行填报计量单位为人数、02第11行法定税率为百分数外,其他项目指标的计量单位均为金额,单位万元。—— 3、小数位数。除02表第11行法定税率的数据可填小数外,所有指标数据在万元以下的,均应四舍五入,不得以小数表示。三位数之间也不要书写分节号。—— 4、填写要求。01表应逐行填列,02表应逐栏(分项目)、逐行填列。对没有数据的栏目填“0”,不留空行。各项指标中,对注明关系式的指标,在填表时,相关数据应满足关系式要求;对未列明关系式的指标,相关数据之间逻辑关系正确。—— 5、填写02表时,企业经营项目较多而一套表格填写不完的,可续填数套表格,但每套表格的表头必须填写相同企业名称和企业代码。一户企业中属相同代码的经营项目,必须合并在一起填入相应经营项目代码的栏目内,表中不能出现两个及两个以上相同的经营项目代码。—— 二、营业税重点税源报表021表的填写说明—— 01表共34项指标,要求以企业为对象汇总填报。—— (一)“经营收入”(1行)项目,是指企业主营业务收入和其他业务收入的合计数。—— 1、主营业务收入。视不同行业的企业分别按照企业损益表和利润表中下列的指标确定:—— ①运输(交通)(企业和股份制试点企业按照损益表或利润表中的“主营业务收入”行确定; ②施工企业按照损益表中“工程结算收入”行确定;—— ③房地产开发企业按照损益表中“房地产经营收入”行确定;—— ④邮电通讯企业按照损益表中“通信业务收入”行确定;—— ⑤旅游、饮食服务业、金融和保险企业按照损益表中“营业收入”行确定。—— 2、其他业务收入,应视不同企业按其损益表或利润表应科目贷方本期发生额分析填列。—— (二)“计征营业税的收入”(2行)项目,是指按税法规定应缴纳营业税的收入,即营业税的计税依据。本项目应包括向买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但不包括本说明第三条根据《营业税暂行条例》列举的减免税规定即可免征营业税的收入。—— (三)“免征营业税的收入”(3行)项目,是指根据《营业税暂税条例》列举的减免税规定即可免征营业税的收入。该指标可根据企业主营业务收入和其他业务收入中经主管税务机关核定的免税收入填写。企业所取得的免税经营项目的收入应单独进行核算,不能进行单独核算的,不应计入“免征营业税的收入”。—— 金融行业“往来收入”不应包含在此项目内。 (四)“经营成本”(4行)项目,以企业主营业务成本和其他业务成本(支出)的合计数填列。 1、主营业务成本,视不同企业,按下列指标确定:—— ①运输(交通)、旅游、饮食服务企业和股份制企业按照损益表或利润表中的“营业成本”行确定;—— ②金融和保险企业按照损益表中“营业支出”行确定;—— ③施工企业按照损益表中“工程结算成本”行确定;—— ④房地产开发企业按照损益表中“经营成本”行确定;—— ⑤邮电通讯企业按照损益表中“通信业务成本”行确定;—— 2、其他业务成本按“其他业务支出”科目借方本月发生额扣除其他业务收入所缴纳的税金及附加后的余额确定。—— (五)“经营费用”(5 行)项目,视不同企业分别确定:—— 1、运输(含民航)企业和房地产开发企业按照损益表或利润表中的“销售费用”行确定;—— 2、旅游、饮食服务企业按照损益表中“营业费用”行确定;—— 3、股份制企业按照利润表中的“销售费用”和“进货费用”的合计数确定。—— (六)“经营税金及附加”(6行)项目,是指企业主营收入和其他业务收入应缴纳的税金及附国,应按企业损益表或利润表相应的“经营税金及附加”栏目的数据填列。—— (七)“应交营业税”(7行)、“应交土地增值税”(8行)“应交城市维护建设税”(9行)和“应交教育费附加”(10行),应分别按企业帐户“应交税金”的“应交税金——营业税”、“应交税金——应交土地增值税”、“应交税金应交城市维护建设税”和企业帐户“其他应交款”的“其交款——应交教育费附加”等明细科目本月贷方累计额分析计算填列。上述各应交税(费)项目,原则上不减免税(费)数额。但对于先征后返形式的优惠,由于返时不冲抵应交税金,则仍包含这部分税额。 (八)“经营利润”(11行)项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