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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严格执行税款入库和退库制度严肃财税纪律的紧急通知--
颁布时间:2000-06-26 发文字号:晋地税计发[2000]第9号
各地、市、县地方税务局,省局直属征收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严格执行税款入库和退库制度严肃财税纪律的紧急通知》转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要求,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开展执行税款入库、退库制度和税收会计制度的检查——
各级地方税务机关应在目前已进行的税收票证检查和欠缴税款调查的基础上,以总局通知中重申的六个方面的规定为重点对本单位执行税款征收、解缴、入库、提退制度和税收会计制度的情况进行一次全面的检查。这次检查以县级地方税务机关自查和省、地市地方税务机关重点抽查的方式进行。同时,做好迎接国家税务总局检查的准备工作。——
县级地方税务机关的自查从7月初开始,到8月中旬结束。省局、地市局将在各县级局进行检查的同时进行抽查,地市局抽查的比例不少于县级局总数的30%。重点检查的内容和要求如下:——
1、检查有无积压、挪用、截留税款的问题,可采取盘点征收人员结存的票款和核对已缴销的征收凭证中载明的征收日期与解缴凭证中载明的解缴日期进行核对两种方式进行;检查有无擅自开设税款过渡账户的问题,可采取区别汇解税款的缴款书上银行收讫章的方式进行;同时应对稽查部门开设的“税务稽查收入”专户和当地未设银行的税务所在信用社开设的税款存款户的税款解缴入库情况进行检查。——
2、检查用税收通用完税证(手工票)征收税款的情况,用“税票调换证”外调纳税人持有的税收通用完税证收据联,外调的重点为流动性一次性的纳税户和用税收通用完税证收取企业税款的情况。——
3、检查有无借税引税的问题,主要采取抽查纳税户征管资料和相应的“税款分户台账”核对的方式进行。——
4、检查办理税款退库的手续是否符合规定,有无超范围或扩大比例提取代征手续费的问题,主要检查有无将企业自行申报的税款、税务机关直接征收的税款、助征员征收的税款混入代征税款并提取代征手续费和扩大比例退的问题。——
5、检查有无混淆税种、预算级次的问题,可采取对应征凭证与征收凭证的税种核对,征收凭证与解缴凭证的税种进行核对和审核已填用的缴款书等方式进行。——
6、检查开展欠税调查以来,查出的欠缴税款是否按照税收会计制度的要求进行核算,欠税数字是否真实、完整;应征税款、减免税款和呆账税金的核算是否真实、完整,可采取抽查纳税户征管资料和相应的“税款分户台账”核对的方式进行。——
二、本次检查采取边查边纠的办法,县级局自查出的问题和地、市局重点抽查的问题要在8月底以前全部纠正。具体要求是:——1、混淆预算科目和预算级次的,一律使用“更正通知书”进行更正;——
2、违规开设的存储税款的个人账户和“过渡账户”必须立即取消,延压的税款要全额解缴入库。——
3、检查出的借税引税问题应向上一级税务机关报告,并由地、市汇总上报省局;——
4、未按税收会计制度的规定完整、真实地核算和反映的应征税款、减免税款、欠缴税款和呆账税金的,应于检查结束后,根据检查出的有关凭证如实在会计账表中进行核算反映。——
5、对于借税引税、积压、截留、挪用税款、违规退库和有意混库的,除按有关规定进行纠正外,其情节严重的,要严格依照党纪政纪的有关规定,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6、加大整改力度。各级地方税务机关应对检查出的问题归类整理,逐条对照,查找根源,制定出切实有效的整改和防范措施,杜绝类似问题的再次发生。——
三、本次检查结束后由总局、省局检查出的或整改以后再出现的问题,除按上述办法和总局的有关规定进行严肃处理外,省局将采取以下措施:——
1、在全省地税系统通报批评,并追究有关领导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2、从2000年9月份起再违规提退代征手续费的,一律将该县市的代征手续费提退审批权限收归省局;——
3、对于继续通过“税务稽查收入”账户积压、挪用和截留税款及办理退税的,除按国家税务总局的规定撤消该单位的“税务稽查收入”账户外,稽查出的税款由稽查部门负责征收,当地主管税务机关计会部门办理入库;——
4、对于欠税核算不实、有意隐瞒不报或少报欠税的,除按国有税务总局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外,同时按照《会计法》和《统计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四、各县级地方税务机关检查结束后,要将检查情况和整改情况于2000年9月1日以前报送地市局。各县级地方税务机关检查的汇总情况及地市地方税务机关的重点抽查情况要于2000年9月15日前报送省局。——
各级地方税务机关要按照总局的要求,结合“三讲”教育,加强检查的组织领导,确保检查工作的顺利进行。省局将在这次检查结束后,根据我省地方税务系统的实际,采取措施,建章立制,使这项检查经常化、制度化,以保证国家税款的安全完整。————
二OOO年六月二十六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严格执行税款入库和退库制度严肃财税纪律的紧急通知——
国税发[2000]10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近期以来,总局发现一些地区的税务机关受利益驱动,随意混淆税款入库的预算级次,擅自设立税款“过渡户“,占压、挪用甚至截留税款,借税引税谋取部门利益,超越规定的范围和比例提取代征手续费或自定政策、巧立名目提退税款。这些严重违反财经纪律的行为,不仅扰乱了财税工作秩序,造成国家税款的流失,也腐蚀了干部队伍,对此各地税务机关务必引起高度重视。——
一、为确保各项税款及时、准确和足额入库,进一步规范税款入库、退库工作,严防违法乱纪和腐败行为的发生,国家税务总局现重申以下各项规定:——
(一)各级税务机关征收的各种税款、滞纳金和税收罚款,均须严格按照国家规定的预算科目和预算级次入库。不得混用预算科目和预算级次,不得将中央收入混入地方库,也不得将地方收入混入中央库。——
(二)各级税务机关征收的各项税款,均须及时足额缴入国库。不得积压、挪用和截留。当地设有银行的,所征税款应当日划解入库,当日不能划解的,最迟于次日划解入库;当地未设银行的,所征税款必须严格按“限期限额”规定结报并汇解入库,未达限期限额的现金税款可以存放在税务机关或农村信用社,但存入信用社的税款只能以信汇自带方式划解入库,不得提取和计收利息。——
(三)除税务稽查收入可按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和中国人民银行联合通知规定的要求在银行开设“专户”进行划解外,各级税务机关不得以任何理由在银行开设个人储蓄帐户和“过渡帐户”存储税款,更不得将税款存入经费帐户并计收利息。——
(四)各级税务机关必须按规定的征管范围并以纳税人的资产组织税款入库,不得以任何方式将属于本地税务局征收的税款转到异地税务局入库,不得为纳税人代垫和贷借资金缴税。——
(五)各级税务机关必须严格按照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退库范围、提退手续和预算级次办理各项提退业务,不得截留应退还给纳税人的税款,不得擅自制定提退政策和巧立提退名目提退税款。对企业自行申报的税款、税务机关直接开票征收的税款和助征员征收的税款,不得纳入代征手续费提取范围。——
(六)各级税务机关必须严格按照税收会计制度的要求,严密核算和如实反映各项应征税款、减免税款、欠缴税款和呆帐税金,不得弄虚作假,不得隐瞒不报和少报欠税。——
二、为严肃财税纪律,确保上述各项规定的严格执行,国家税务总局特提出如下要求:——
(一)各级税务机关务于2000年8月底前对本地区的税款征收入库和退库工作及会计核算工作进行一次全面的检查。已经检查过的,要根据本通知精神查遣补漏,组织一次重点抽查。
总局将于近期对此项工作进行专门抽查。——
今后县级税务机关每年必须至少组织一次全面的检查;地、市级税务机关每半年至少组织一次抽查,抽查面不得少于县级税务机关每半年至少组织一次抽查,抽查面不得少于县级局总数的30%;省级税务机关每年至少组织一次抽查,抽查面不得少于县级总数的20%,每三年至少组织一次全面的检查。——
(二)各级税务机关对查出或发现的违反上述各项规定的问题,要严格依照有关规定和以下要求进行严肃处理。——
1.对于政策制度执行不严,管理不力的单位,要责令限期整改;从2000年9月份起再违规提退代征手续费的,一经发现,坚决停止该单位的代征手续费提退权(不包括代扣手续费),对于通知“稽查收入专户”积压、挪用和截留税款以及办理退税的,一律撤销该单位的“稽查收入帐户”,并将稽查收入改为由纳税人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就地入库;对于欠税核算不实和有意隐瞒不报或少报欠税的,隐瞒额占期末实有欠税(已核算或已报欠税加隐瞒欠税)10%以上的,一律按隐瞒的欠税数额追加该单位当年税收计划。——
2.对于单位主管领导、主管部门负责人授意、指使、强令下属人员或下属单位编造、篡改会计数据,隐瞒欠税的,应依据国务院有关规定撤销其领导人和负责人的职务;对于借税引税、有意混库挤占中央收入、积压、截留和挪用税款、违规退库的,除按规定予以纠正外,要严格依照党纪政纪的有关规定,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对于上述违法乱纪行为知情不报、知而不纠的单位主管领导、主管部门负责人,也要追究其责任。以上构成犯罪
的,均要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三)各地检查工作结束后,应将检查情况和整改情况形成书面材料于2000年9月底前报送总局。——
各地接到本通知后,必须抓紧贯彻,并结合“三讲”整改工作认真组织学习,逐条对照,查找问题根源,制定出切实有效的整改和防范措施,坚决杜绝此类问题的再次发生。——
二OOO年六月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