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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青藏铁路建设期间有关已缴税金退税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颁布时间:2004-01-16 发文字号:晋地税计发[2004]第1号
各市地方税务局、省局直属征收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青藏铁路建设期间有关已缴税金退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3]1387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四年元月十六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青藏铁路建设期间有关已缴税金退税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2003]138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青藏铁路建设期间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3〕128号)的规定,青藏铁路建设期间参建单位发生
的与青藏铁路建设有关的营业税、增值税、印花税、资源税、城镇土地使用税、企业所得税等税收予以免征。现将已征收的应免征税款的退
税问题明确如下:
凡2001年青藏铁路建设开工后,参建单位已经缴纳的符合财税〔2003〕128号文应免征的税款应一律退还纳税人。请各地税务机关接到本通知
后将应退未退的有关税款尽快退还纳税人。
二○○三年十二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