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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铁路货物运输服务收费征税问题的通知

颁布时间:1998-06-16  发文字号:晋地税流发[1998]第14号

各地、市地方税务局、省局各直属单位: 据了解,原由铁路多种经营部门收取的铁路延伸服务费从1998年6月1日起改由铁路车站收取 ,同时并入主营业务 称为"铁路货物运输服 务",收费由货运每吨1.2元调整为1.5元。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1994)047号《关于铁路系统征收流转税问题的通知》精神,这部分收 费不属于中央铁路运营业务收入范围,在未接到国家税务总局调整中央铁路运营业务范围之前,各地应继续做好营业税、所得税征收工作, 征收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向省局反映。 一九九八年六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