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的位置:首 页 > 财税工具 > 山西地税法规 > 正文
关于对铁路货物运输服务收费征税问题的通知
颁布时间:1998-06-16 发文字号:晋地税流发[1998]第14号
各地、市地方税务局、省局各直属单位:
据了解,原由铁路多种经营部门收取的铁路延伸服务费从1998年6月1日起改由铁路车站收取 ,同时并入主营业务 称为"铁路货物运输服
务",收费由货运每吨1.2元调整为1.5元。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1994)047号《关于铁路系统征收流转税问题的通知》精神,这部分收
费不属于中央铁路运营业务收入范围,在未接到国家税务总局调整中央铁路运营业务范围之前,各地应继续做好营业税、所得税征收工作,
征收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向省局反映。
一九九八年六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