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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的宾馆、商务楼等经营电信业务征收营业税问题的批复的通知
颁布时间:1999-02-02 发文字号:晋地税流发[1999]第6号
各地、市地方税务局,省直属征收局:
现将国税函[1998]737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的宾馆、商务楼等经营电信业务征收营业税问题的批复》转以给你们,请遵
照执行。
一九九九年二月二日
关于外商投资的宾馆、商务楼等经营电信业务征收营业税问题的批复
国税函[1998]737号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外商投资的宾馆、商务楼等经营电信业务收入如何征收营业税问题的请示》(沪税外[1998]38号)收悉,经研究,现批
复如下:
对外商投资的宾馆、饭店、商务楼等经营电信业务取得的收入,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经营公用电话征收营业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
[1997]161号)文件第三条的规定,按"服务业"税目中的"代理服务"项目征收营业税。其营业额为向用户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款
费减去支付给邮电部门的管理费用和电话费的余额。对于1997年未按上述规定执行的,可自1998年1月1日起执行。
一九九八年十二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