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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铁路工附业营业税纳税地点的批复

颁布时间:1996-05-02  发文字号:晋地税流字[1996]第10号

晋中行署地方税务局: 你局行地税流字(1996)第006号《关于介休工务段等单位的铁路工附业收入缴纳营业税纳税地点问题的请示》收悉。现批复如下: 对铁路工附业应纳的营业税,应一律按照晋地税流字(1995)第34号文件的规定,在应税劳务发生地地方税务机关缴纳。 此复 一九九六年五月二日